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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通报啤酒市场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江苏消费网 (2010-12-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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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辽宁省工商局近日召开规范啤酒市场竞争秩序座谈会。辽宁省工商局、辽宁省监察厅和7家啤酒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辽宁省工商局副局长赵桂琴在会上表示,严厉打击啤酒市场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是2011年全省工商机关的执法工作重点,工商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集中进行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办一批大要案件,对违法情节严重,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要坚决移送,使全省啤酒市场竞争秩序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规范。

  会上,辽宁省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处处长袁照龙通报了该省啤酒市场主要存在的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商业贿赂行为。主要表现为,以给付“瓶盖费”、“起瓶费”等形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酒店服务员;给付交易相对人单位中采购负责人回扣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在支付正常交易费用之外,假借附赠、借用、宣传费、展示费等各种名目,给予交易相对人财物和其他利益。

  二是虚假宣传行为。主要表现是宣传产品“无糖”、“无酒精”、“具有保健功能”等。

  三是低价倾销行为。主要表现是直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或通过给予交易相对人高额折扣的方式,实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

  四是商业诋毁行为。主要表现是,雇用或者授意他人,故意损坏竞争对手产品的质量,并借此炒作,贬损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编造虚假的违法事实,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借以干扰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五是违法有奖销售行为。主要表现是,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未明示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六是垄断协议行为。主要表现是,以排除竞争为目的,以给付专场费、专卖费等方式,与终端酒店、商店达成独家销售协议;以排除竞争对手为目的,与终端酒店、商店达成协议,以本企业的产品换购竞争对手的产品,从而切断竞争对手的产品与消费者的有机联系,达到屏蔽竞争对手的目的。

  对于辽宁省工商机关通报的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主要表现形式,参会的7家啤酒生产经销企业代表一致表示,愿意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展开竞争,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啤酒。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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