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都叫常润茶,外观也相似,接到权利人投诉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碧生堂”常润茶生产销售商南阳市久乐天然日用品有限公司停止制销侵权产品,但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碧生堂”常润茶侵犯了“碧生源”常润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驳回南阳久乐公司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是“碧生源”常润茶的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07年10月,他发现市场上销售的“碧生堂”常润茶外包装和自己的设计十分相像。经过取证,他向北京知产局申请,要求对侵权者进行处罚。知产局经过现场调查,责令该产品生产销售商南阳久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经销商也不许再销售。
久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该公司表示,侵权产品并非该公司制造销售,该公司也不知道经销商从何处购进涉案产品。该公司只是在2006年报批了“碧生堂”常润茶产品,但从未生产销售。知产局认定久乐公司侵权错误,请求撤销处理决定书。
法庭调查显示,“碧生堂”常润茶的包装盒上明确标注有“南阳市久乐天然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字样,标注的“久乐”字样商标与久乐公司注册的商标一致,批准文号等也与久乐公司相同。同时,经销商证明其从久乐公司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工商部门也在久乐公司检查时查到侵权产品。
法院据此认定,久乐公司有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同时,法院认为,久乐公司制造的“碧生堂”常润茶与赵先生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最终,法院驳回了久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