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临近保质期的水饺推销出去,江都一超市将过期水饺作为赠品进行促销,最终不仅因此赔偿消费者十倍购物款,还被工商执法机关行政处罚2000元。
8月24日,消费者戎女士在城区某超市看到一则促销海报:“花一袋的钱可以买二袋冷冻水饺”。戎女士一看价格挺便宜,就选购了1袋沁香韭菜速冻水饺和1袋萃玉白菜猪肉速冻水饺,每袋19.8元,合计39.60元。捆绑的赠品都是同品牌的番茄牛肉速冻水饺。付钱结完帐以后,戎女士将水饺拿在手中,无意中发现水饺的生产日期有问题:作为商品的二袋速冻水饺生产日期是2009年8月13日和8月30日,而捆绑赠送的二袋番茄牛肉水饺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6月19日和7月13日,再看看保质期均为12个月,赠品水饺显然已经超过了保质期,正品水饺离保质期也不远了。戎女士十分生气,立即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按货款金额的10倍给予赔偿。对此,超市方只同意退货,并给予5倍赔偿。一时间,双方言语不合,不欢而散。
第二天,戎女士向江都工商局城东分局进行了投诉举报。城东分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在超市销售的现场,执法人员没有再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速冻水饺。经调查,商家为了销售临期(到期前三个月)的速冻水饺,要求厂方促销员采取捆绑的方法进行促销,通过价格优势吸引消费者购买。而促销员则将其他未销售完的超过保质期的“番茄牛肉水饺”捆绑在临期水饺上销售。在接到消费者要求退货并赔偿的投诉后,商家已立即对卖场内的过期水饺撤柜下架,因此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发现过期水饺销售。
经将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最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同意对消费者投诉商品予以退货,并赔偿消费396元。由于商家到工商部门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支付给消费者赔偿金,减少社会危害,工商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当事商家处以罚款2000元。(周春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