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市监办〔2019〕32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各市教育局,各市民政局:
为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培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提倡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联系。
附件: 《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民政厅
2019年2月19日
附件
JSF-2019-5901
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教学方):
机构名称(与办学许可证一致):
办学地址(与办学许可证一致):
审批机关 : 登记注册机关:
办学许可证编号: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证(营业执照)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学习方):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就读学校: 就读年级:
联系电话:
监护人姓名: 与学生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培训对象(学生)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二条 培训服务
课程名称: 班级编号:
课程顾问(经办人): 总课时数:(节)
每次培训课时:(节) 上课时间:
开课日期: 预计结课日期:
培训方式:
☐一对一面授 ☐小班额面授课(班级限额 人) ☐大班额面授课 ☐网络教育
☐其他方式:
授课教师:☐指定教师姓名: ☐不指定 是否有教师资格证 ☐有 ☐没有
第三条 培训收费
(一)培训费用合计: (大写) (小写) 元。
课时费: 元。 元/节。
培训资料费: 元,包括:
其他费用: 元,包括:
(二)付费时间
乙方于 年 月 日付款共计 元。
乙方于 年 月 日付款共计 元。
(三)付费方式
☐现金 ☐银行卡 ☐转账 ☐第三方支付 ☐其他:
学杂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学杂费专用账户:
(四)甲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甲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开设并使用学杂费专用账户,足额留存学习保障金,保障其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学活动。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开具合法票据。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从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开始,本合同生效。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一方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双方应提前 日协商一致。
(二)甲方或乙方更改联系方式或其他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另一方。
第六条 教学管理
(一)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依法管理。
(二)甲方应为监护人提供学生接受培训的表现、成绩等信息。
(三)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课程转让于第三方。
(四)甲方应在其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教育培训资质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提供与其资质和承诺相符的教育培训项目。
(五)甲方应当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生安全。
(六)□学生上课结束后,应由其监护人接走,甲方应保证其安全,不得允许其私自离开。
第七条 保密事项
(一)甲方不得泄露、散布乙方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不得擅自将乙方的姓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宣传。
(二)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教学培训活动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教学材料或课件,乙方不得擅自复制、散发、销售,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扩散和传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培训合同,或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应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二)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时,☐甲方应退还剩余费用。
☐
(三)甲方应在 工作日内退还应退费用。
(四)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共 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
甲方代表(经办人签字): 乙方(学习者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