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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VS监护权引发热议
江苏消费网 (2010-08-3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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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姚 敏

  从今年9月1日起,重庆市将施行数日前审议通过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家长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聊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

  无独有偶,不久前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也正式提交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隐私保护是修订的重点。有关人士称,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范围与时俱进,由原来的“信件、日记”扩大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同时规定对以上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隐匿、毁弃或擅自查阅。

  一石激起千层浪,立法禁止父母偷窥子女隐私,为家长监护权设限是否妥当?如何在监护和隐私保护之间求得平衡?针对由此引发的争议与质疑,记者进行了采访。

保护孩子隐私意义重大

  记者调查发现,“隐私”,是这两个备受社会关注的条例的关键词。

  记者查阅《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现,《条例》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涉及颇细。《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和2007年国家颁布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重庆、山东这两部地方性条例在细节上做足了功夫,尤其是禁止家长偷窥孩子隐私条款,从尊重孩子独立人格及保护隐私角度看,具有积极价值。将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予以一体化保护,体现出法律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充分尊重和高度关注,彰显了法治进步。

  “孩子虽小,一样有自己的隐私,需要父母的尊重。确立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大体现,有助于培养人的国民人格与尊严意识。”北京天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程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隐私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利,体现的是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不因年龄、智力状况不同而有别。肯定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当今全世界立法的大势所趋,如《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都把隐私权确认为人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

  许多法律专家认为,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和法律中长期缺乏尊重个体的权利因素,义务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因此隐私权在立法中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去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才首次确立隐私权的民法地位。未成年人由于经济上不独立、认识能力有局限,尚需监护人管教,因此其隐私权更是长期被忽略。《条例》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进一步明细化、具体化,意义重大。

  为家长监护权设限成争议焦点

  禁止父母偷窥子女隐私,一定程度上为家长监护权设了限,是这两个条例备受争议的焦点所在。“禁止偷窥子女隐私是对家长监护权的强制侵犯,于情于理都不妥当,管教自己的孩子有可能被扣上‘违法’帽子,让人难以接受。”北京的李先生是一位儿子正上中学的家长,他认为在家长面前为未成年人设置一道隐私权保护屏障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一方面,从中国传统的教育理念来说,“子不教,父之过”,确保孩子健康成长是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说,作为监护人,家长有教育、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义务,引导其避免不良行为。如果不履行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这在1999年11月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早有明文规定。“为家长监护权设限,同时还不分具体年龄‘一刀切’,这样的法律规定符合国情和青少年的成长规律吗?”江西南昌市民钟女士的孩子今年上小学五年级,钟女士在记者问及她对《条例》的看法时如是说。钟女士认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不是绝对的,这是由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状况决定的。比如小学生、初中生有好奇心强、自我控制能力差、认知能力和信息过滤能力有限等特点,家长在知情的基础上能更好地监护其成长。“除非确属必要,父母不会轻易去偷看孩子个人信息,父母也知道这样会伤及孩子自尊,但有时与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相比,我们只能选择前者。”北京市民刘女士说,青春期的孩子一般叛逆心理较强,不愿与父母沟通,只愿把成长中遇到的问题藏在心里或写入日记等个人信息中。父母从个人信息中了解孩子的心理世界,其实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记者在采访中感受到,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发达,家长普遍对监护权有了更强的履行意识。“用隐私权来抗拒、架空父母的监护权后果令人担忧。一些父母由于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孩子沉迷网络虚拟时空,荒废了学业,有的甚至陷入其中产生意外,太遗憾了。”钟女士认为,在如今监护面临的社会环境更为复杂的情况下,监护人有权更多了解孩子的思想状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教育和引导。如果规定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家长不得查看,孩子一旦走错了路,谁又会为此负责呢?“《条例》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未成年人有其特殊性,从更有利孩子成长的角度看,这一规定不应绝对化。”还有一些家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时下,不良信息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网络聊天等多种方式传播,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威胁,仅通过监管部门的工作远远不够,还需借助父母的正常监督才能确保其健康成长。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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