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北京游客在内蒙古旅游遭遇车祸,将不规范操作的旅游团存在的各种隐患暴露在公众面前。4人死亡、30余人受伤的严重事故警示人们——
■本报记者 邓曦涛
7月,一辆北京旅游大巴车在内蒙古侧翻,导致多人死亡受伤。虽然伤者得到了迅速和妥善的救治,但由于游客没有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也没有购买旅游保险,事故发生之后,随之而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人身伤害赔偿的追索,引出人们对这一严重事故的重重疑惑,也暴露了不规范组团旅游隐藏的巨大风险。
事件:北京游客内蒙古旅游遭车祸
7月24日下午,一个49人的北京旅游团乘坐大巴车在前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时,车辆突然侧翻,车顶被撕裂,车内许多乘客被甩出大巴车。大巴车司机当场死亡,随后当地警方和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将其他乘客救出。有两名乘客在送往医院途中不幸身亡,另一名乘客经抢救无效死亡。
车上另有30多名乘客受伤,被送往锡林郭勒盟医院治疗。而后北京999出动了急救车辆,驱车上千公里将危重伤员转运至北京,进入条件较好的医院继续治疗。截至记者发稿时间,没有新增死亡病例,但大约仍有20人继续住院治疗,多数病症是车辆侧翻翻滚导致的肋骨、盆骨等部位的骨折。
多人死亡、多人受伤,随之而来的治疗和赔偿涉及金额数目巨大,而由于这个旅游团出行之前没有签订旅游合同,这一切都可能使受害游客的索赔变得困难重重。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个旅游团属于散客拼团,其中一部分人是通过北京一家进行周边游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由于人数达不到大车出行的标准,与另外的一部分游客合并在一起共49人形成了一个旅游团,租用了中旅旅游汽车公司一辆大巴车出行。 当时组织者与游客商议,团费为每人500元,行程4天,组织者表示随后会将收费凭证、保险单据等交给游客。
旅游局:未签旅游合同无法受理投诉
由于部分游客骨折情况严重,抢救费用和后续治疗费需要落实,游客向有关方面投诉希望得到迅速处理。投诉的游客们坚持认为,他们每人交给了组织者张亮500元的旅游费,因此这次旅游属于旅行社的商业行为,符合旅游局相关规定,应该得到旅行社质保金的先行赔付,并在相应的旅行社责任险的范围之内。
但北京市旅游局表示,根据调查,这批游客并未与案件涉及的四季长恒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也没有购买旅游意外险,只是自发出去游玩,游客们的相关投诉不能被受理。据悉,张亮是北京四季长恒旅行社的经理,由他找到司机张翔(事发时当场死亡)租车出游,车上游客多是二人的亲戚朋友。张亮认为,此次出行是个人行为,游客们与他的旅行社并没有签订旅游合同,大家只是凑钱支付租车、食宿费用。
记者了解到,许多旅游公司都没有自己的旅行车,都是租赁其他公司的旅游车辆,关键是组团是不是企业行为,是否签订旅游合同,游客缴纳的费用是否有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否则事故责任很难认定。由于目前交通部门已经初步认定司机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司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游客向车辆所在单位中旅旅游汽车公司要求相应赔偿。
汽车公司:只是管理上的疏漏
赔偿责任的矛头又指向了车辆所在单位中旅旅游汽车公司,而中旅旅游汽车公司却表示自己并不是这起事故的责任人。
中旅旅游汽车公司总经理李清满告诉记者,事故发生时驾驶的车辆是去年购买的新车,在车辆的质量和保养上没有任何问题,并不是由于车辆的机械故障等导致的事故。而且事故发生时,司机并不是中旅旅游汽车公司指定的专职司机,而是旅游团的组织者之一张翔,该车辆的专职司机私下擅自将车辆交给了张翔。并且,如果车辆被其他旅行社租用,进行旅游经营活动,旅行社必须与车辆所属单位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并且有相应的团队的资料,而中旅旅游汽车公司并没有就这辆车与事故涉及的旅行社签订任何协议。所以,中旅旅游汽车公司并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李清满表示,事件发生之后,中旅旅游汽车公司迅速前往当地,配合当地政府与医院一起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而当地政府和医院也尽了最大的努力救治伤员,中旅旅游汽车公司后来又垫付了北京999车辆的费用将部分重伤员转运回北京,并安排到医院治疗,截至记者发稿时,已经垫付钱款约140万元左右。“因为事故车辆归属我公司,是涉事人之一,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我们垫付了这些费用。但根据目前的一系列证据,我们认为这一旅游团是不规范操作的旅游团,两个组织者和涉及的旅行社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他认为,虽然车辆属于中旅旅游汽车公司,但车辆是被私人借用而开往内蒙古的,并不是公司的经营行为,中旅旅游汽车公司只是在管理上有疏漏。
律师:无合同并不代表无责任
追究责任的游客从向旅游局投诉转到向旅游汽车公司追讨之后,事情并没有得到进展,皮球又被踢回了旅行社和旅游局,而交通事故认定应该负全责的司机已经当场死亡,无法追究责任。有业内人士指出,在目前旅游市场上,有一些这样违规操作的旅游团,旅行社或者个人通过亲朋好友拉来游客,然后租车出游,既不签订合同,也不购买相应的保险,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相关方面互相推卸责任,游客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7月24日发生车祸的这个旅游团就是这样一个违规操作的旅游团,由于不规范,所以难以得到有关部门和相应法规的保护,事故责任难以认定。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邱宝昌认为,无合同、无发票并不影响最后责任的认定。如果游客参加旅游团是由于看到了旅行社的广告,或者到旅行社的门店进行过咨询,那么可以认为这是旅行社的一种经营行为,从旅行社的组织者来看是一种职务行为。而如果是个人打着旅行社的旗号组团,则必须区分团款交到了谁人的手中,是不是打到了旅行社的账上。肇事司机的责任也必须进行认定,如果驾驶车辆的不是相关公司的专职司机,那么管理不严的责任难以推托。
目前,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故,而这个旅行团到底是旅行社组织的,还是自发形成的,目前还不能最终确定。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