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 本报记者 洪敬谱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消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成功调解一起电脑消费纠纷,消费者获赔4000元。
今年5月8日,六安市消费者吴女士向该市消协投诉称,她于4月6日在六安市一家电脑城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格4400元。4月17日出现开机显示屏“花屏”现象,经厂家售后部门检测为LCD显示屏故障。消费者于是要求商家给予处理,可商家却以外壳磨损、划伤为由不予三包。
六安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约见当事双方进行调查、调解。销售商针对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瑕疵问题态度强硬,认为电脑外观有小块划伤、出现故障完全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责任属于消费者一方,并依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电脑外观划伤客观存在。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电脑外观划伤能否导致显示屏出现“花屏”现象,以此认定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仅仅就是产品自身的质量瑕疵问题。当事双方争执不下,针对此问题,六安市消协向消费维权专家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无法直接判断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之后,该市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进行调解。消协工作人员要求商家给予举证,结果商家无法拿出有效的证据证明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花屏”。
近日,本报记者从六安市消协了解到,经过消协的耐心调解,结合电脑外观划伤等因素,消费者自愿承担400元费用,经营者退还消费者4000元购机款,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