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学军 本报记者 吴采平
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大新亮点,就是消费者自购买耐用商品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的,举证责任不再由消费者承担,而由经营者担负。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消费者委员会依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圆满调解了一起由照相机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纠纷。
消费者黄先生于去年11月10日,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一数码广场花7550元购买了一部尼康7100型相机。今年五一期间,黄先生在使用相机时发现所拍照片有黑点,于是将相机拿到数码广场要求解决,数码广场却以销售该相机的专柜已撤柜为由拒绝受理。5月8日,黄先生向襄阳市樊城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樊城区消委会秘书长迅速联系该数码广场辖区的定中门分会的工作人员,一并前往现场进行调解。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在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柜台出租方请求赔偿。该数码广场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要求消费者出具商品质量有瑕疵的证明。消委会工作人员随即又向该负责人宣讲了新《消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并指出,相机为耐用品,属于该条款所调整范围,且消费者购买相机尚未满6个月,应由经营方承担举证与赔偿责任。
经消委调解,该数码广场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对相机进行检测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