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 本报记者 薛庆元
针对江苏扬州消费者质疑飞利浦榨汁机产品设计存在缺陷的有关问题,本报先后进行了两篇报道(详见7月24日、8月14日本报B2版《飞利浦榨汁机被疑存设计缺陷》、《飞利浦检测报告不符 消费者退机半途而废》)。文章见报后,多家媒体网站予以转载,引起较大反响。
其间,
飞利浦方面
据介绍,飞利浦扬州服务站维修人员上门为
至于消费者反映的检测报告与其榨汁机型号HR1871不符的问题,记者再次与飞利浦公关公司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随后,负责此次事宜的陈欣通过邮件向记者进行了解释。
陈欣在其邮件《关于飞利浦榨汁机检验》中解释称:“在CCC认证过程中,除了产品安全检测,还有更重要的生产工厂审查。这个工厂审查是对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面的审核,确保工厂生产的产品一致性。在一致性要求下,同一材质的不同部件不需要分别检测。而在生产过程中,同一材料注入不同模具而形成不同外形的零部件,材质相同。目前可以参考的是‘非金属材料质量认证的规则’(CQC13-0306047-2009),附件的截图是关于非金属材料的单元划分,其中3.1条款显示:单元的划分是以材料成分和生产工艺,而不是以部件个体划分的。这是电器产品关于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认证要求。”
针对送检日期不符的问题,陈欣在邮件中称:“送检认证一定是在产品生产前完成的。产品生产是流水线,同一批材料生产出的产品日期也不会都是一个日期。”
但是,对于上述说法,记者在他们此前所提供的飞利浦榨汁机相关资料中看到,具体包括飞利浦1871/00榨汁机的产品说明书、3C证书和三份检测报告,分别是(黑色)罩盖、(灰色透明)内圈塑料盖及(灰色)杯盖,其中并没有消费者反映的磨损严重的黑色压料棒检测报告。记者对照后发现,与压料棒同为黑色的罩盖检测报告显示“样品名称:Juicercolector材质:HIPS.black 型号:JE-0818检测组分:黑色塑料”,通过百度查询品名的英文翻译大意是榨汁机收集器,而其所述型号却与说明书以及消费者所购的型号HR1871都无法对应;同时,与其他两种非黑色配件的材质、型号等产品相关信息均互不相同。
江苏省消协有关人士对此表示,如果其他消费者对该款榨汁机不放心,可以通过消协或法院委托送检,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报道:
1、《飞利浦榨汁机被疑存设计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