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存贵本报记者 顾艳伟
消费者购买的彩电出现故障,维修部经过近两年维修未果。后经广西全州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近日,维修部同意换一台同品牌新彩电给消费者。
投诉 2006年7月,全州县的沈女士花5900多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彩电。2008年12月初,该电视机无法开机,沈女士与生产厂家设在南宁市的定点维修部取得联系,维修人员上门将电视机拿去维修。此后,沈女士多次与对方联系,得到的答复始终是在维修中,直到一年后对方改口说电视机无法修好,并拒绝接电话。无奈之下,沈女士于今年6月中旬向全州县消委会投诉。
结果 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厂家联系,并先后多次联系南宁维修部,指出其无故拖延维修的错误。经消委会多次协调,9月中旬,维修部同意为沈女士更换一台新的同品牌彩电,目前,新彩电已送至沈女士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