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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权

气囊来源说不清汽修厂举证不力须担责
江苏消费网 (2015-04-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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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4年来11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汽车气囊的责任纠纷案件引起业内关注。

 

2010年3月14日,福建省龙岩市消费者孙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到保险公司指定的龙岩市新罗区交通汽车修理所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包括驾驶员位气囊在内的零部件。2013年2月2日,孙某驾驶该轿车行驶时,车辆碰撞到路旁的石块,驾驶员被气囊异常爆炸后的物件致伤,车辆损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以安装的气囊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岩市新罗区交通汽车修理所赔偿有关损失。龙岩市新罗区交通汽车修理所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指明气囊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并无法向鉴定机构提供维修技术资料、相关配件的出厂合格证。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汽车主气囊造成的异常爆炸与该起伤人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涉案的气囊存在安全质量缺陷。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虽系原告孙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原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故发生时被告所提供的气囊不但未具有应有的保护人员免受或降低受害的可能,反而造成原告受到伤害,涉案气囊质量存在缺陷系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在不能指明涉案气囊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情况下,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交通汽车修理所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6251.13元。

 

福建省高院指出,本案系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汽修厂作为销售者,既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醒广大汽车消费者,在汽车维修时应注意保存购买凭证,还应注意对汽车配件等商品合格标识等进行查看,避免因购买“三无产品”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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