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先生新买了一辆“奥迪A4”汽车,使用后发现问题疑为二手车,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赔偿购车款及赔偿损失共7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巩先生诉称,去年9月,他花费31.3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A4”轿车。车辆交付时,汽车销售公司向他出具了《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和《车辆一致性证书》,保证交付车辆属于检验合格产品。然而,巩先生刚使用所买车辆数日,便发现车辆的右后车门存在重新喷漆等修补痕迹。他与销售公司交涉,但对方不同意更换车辆,单方提出愿意为巩先生更换车门,并赔偿现金2万元。
随后,巩先生又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评估上述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巩先生委托一家鉴定评估公司对该车进行鉴定,结论是其所买车辆与新车车况不符。
巩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时明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却没有明示,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要求对方双倍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因购车所产生的税费损失,共计70万余元。(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