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投保容易理赔难”一直是保险公司纠纷不断的原因。因为暴雨路面产生大量积水,部分车辆熄火是常见的事,因此造成的车辆受损,车主首先想到的是保险理赔,而北京的浦女士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暴雨导致车熄火受损 保险公司拒赔 2011年8月9日的暴雨对于很多北京市民,特别是驾驶员来说印象深刻。鲍先生向法庭陈述,当晚7:20左右,他驾驶浦女士的车行至北京西二旗一路口,突然熄火。
鲍先生:当时正值暴雨,造成路面积水,车辆行驶经过积水路面时熄火,熄火后未对车辆进行二次启动。驾驶员马上拨打被告保险公司报案电话进行报案,同时联系申请救援。
车辆在8月10日由事故现场被运往4S店维修,4S店对故障诊断为:车辆进行过程中发动机进水,导致汽车多处受损。维修需要更换发动机中缸总成,及更换变速箱油、机油、内室拆卸清洗等。维修费用3万七千多元。而保险公司只答应赔付4000多元。
代理人蔡女士:对于车辆的清洗费用我方是同意赔偿的,但对于原告的发动机损失我方不同意赔偿,因为发动机的损失不属于车损险,属于附加险,但原告并没有承保附加险,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车损险理赔范畴成双方辩论焦点 对此,原告方表示反对。
鲍先生:车辆是在正常道路行驶过程中,通过由瞬时暴雨造成的积水路面,而导致车辆熄火,并且车辆熄火即损,理应属于车损险理赔范畴,被告方应当赔付原告全部车辆维修费用。原告在购买保险时,被告未向原告送达保险条款,也未告知相关保险范围、免赔事由。被告相关免责条款不应生效。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方所说不合常理。 蔡女士:原告口口声声说保险公司没有给条款没有尽到说明义务,但我很奇怪,因为从原告投保单来看,原告还投保了玻璃险,玻璃险就属于附加险,玻璃险能承保,发动机险却没保,很显然是不合常理的。
保险公司被指未尽到告知义务
车主和保险公司各有自己的说法,但从现实生活来看,保险公司为了盈利,将一些易损、或者价格高的车辆部件都作为附加险列在保单里,完全不是消费者认为的车损险只要车受损就可以理赔,免赔条款里的“猫腻”非常多。关键是,保险公司是否将主险和附加险的关系以及保险公司在什么时候不赔明明白白告诉消费者。
就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审判员专门询问双方当事人,首先问被告。
审判长:原告投保时,就发动机损失免予赔偿的约定,是否向原告进行过说明?
被告:进行过说明。
审判长:是否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实际是这样的,法官,在投保时投保人要签订个保单,可能有点缺陷,我们保单和条款是分离的,但我们不会不给车主。
接着法官又问原告。
审判长:原告,你方进行投保时,被告是否向你方交过保险条款?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是否就保险中责任免除的部分向你方进行过说明?
原告:没有以任何方式就此对我方进行过说明。
审判长:被告,你方是否有证据证明向原告交付过保险条款?
被告:就只有这个保险单了。
保险公司称车主未就发动机险投保
原告方进一步阐述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被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鲍先生:首先保单是我方付费之后才能提供给我方,经过我后来了解,投保过程是应先签订一个投保确认书,而本案中我们根本没见到投保确认书,也就可以证明我们投保前被告方根本未向我方介绍过任何保险条款。也并未征求我方意见或得到我方确认。
对此,被告方反驳说。
蔡女士:玻璃险及发动机险均属附加险,但原告仅就玻璃险进行了投保,却没有就发动机险投保,很显然他认为发动机出险的机率太小,所以他不愿意投保,现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发动机的损失,很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他也没向保险公司交这部分保险费。
法院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记者了解到,这种现象并不是个案。提醒消费者投保要弄明白主险附加险之间的关系以及免责条款含义,而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尽管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近年来力推保险公司完善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远未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