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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权

“新”奔驰竟有两次事故记录
江苏消费网 (2011-11-0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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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钰(穿白衣者)向记者介绍发现事故车的经过

■本报记者 王文郁 文/摄

  去年5月,辽宁省抚顺市消费者杨钰花35万元在沈阳购买了一辆C230型奔驰轿车。当时,她曾自然而然地认为自己买的是辆新车最多不过是辆展车。然而,今年3月,她为车办理商业保险时,发现这辆车竟然在2009年有过两次出险记录。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杨钰在半年多时间里,已经往返抚顺、沈阳几十次,至今,仍然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

“新”车出过两次事故

  去年5月,杨钰到辽宁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陵店)(以下简称“辽宁瑞星汽车”)了解奔驰轿车的情况,并准备在该店购车。5月26日,她接到辽宁瑞星汽车销售顾问打来的电话,对方告诉她有一辆展车要卖,车好,价格又优惠。于是她来到辽宁瑞星汽车的展厅,看到了摆放在展厅的这辆C230型奔驰轿车。

  销售顾问告诉杨钰,这辆奔驰车一直做展车,里程表显示公里数很小,连个螺丝钉都没动过。这位销售顾问还用人格担保,这辆车没出现过任何事故和调表翻新。杨钰仔细查看了这辆车确实没看出问题,经过协商,最终以35万元成交。

  更让杨钰感到放心的是,盖有辽宁瑞星汽车公章的收款收据以及购车合同上,都清晰地写有“新车”字样。

  交款后,杨钰顺利地办理好过户手续,辽宁瑞星汽车还替她交了一年的交强险。然而,今年3月,她办理商业车险时发现,这辆奔驰轿车竟在2009年有过两次出险记录,保险公司共计赔偿了3.4万元。

销售过程隐瞒事实

    以后,杨钰多次找到辽宁瑞星汽车讨还说法无果,于是,她向辽宁省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辽宁省消协接到杨钰投诉后,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调查、调解、致函和约谈。由于双方僵持不下,合解意向差距较大,9月21日,辽宁省消协针对杨钰与辽宁瑞星汽车产生的购车纠纷,特别召开投诉听证会。

  辽宁瑞星汽车二手车销售负责人信某在听证会上介绍说,该公司销售给杨钰的是辆二手车,用于展示和试乘试驾,行驶了约1000公里,确实发生过事故。但销售给杨钰时,有汽车牌照和行驶证,杨钰在沈阳车管所提档后又到抚顺车管所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从杨钰出示的销售发票上也可以看出,不是新车销售发票。

  至于为何收款收据上有“新车”字样?信某解释称:由于当时的销售顾问已离职,因而有些问题无法给予明确回答。

  另外,信某还称,当时奔驰C230的裸车价在42万元左右,而杨钰实际购买价只有35万元,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杨钰购买的是一辆二手车。

  对于信某的辩解,杨钰的委托代理人黄传军律师反驳说,收款收据、销售合同上都写有“新车”字样,而后又称展示车、试乘试驾车,并给予价格优惠,帮助办理保险。辽宁瑞星汽车这一系列做法,现在反观全过程,就像是一个精心设计好的陷阱。黄传军还特别提到,在二手车交易规范中明确规定,经销商在与消费者达成销售意向后,应将车辆信息表作为附件交给消费者。车辆信息表中,大到肇事换件,小到刮蹭补漆,都应被记载在案。事实上,辽宁瑞星汽车并未向杨钰提供上述材料,隐瞒了肇事信息,故意欺骗了消费者,是明显对消费者进行欺诈。

销售顾问的销售行为是职务行为

  在听证会上,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多家媒体记者纷纷质疑,消费者拿出的购车合同等材料,经销商至少应该还保存有一份,经销商一味地拿当时销售顾问无法找到为由,显然难以服众。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会荣认为,如果辽宁瑞星汽车认为杨钰提供的合同有问题,就应该提供出公司留存的另一份合同,两份合同如有差别,还可以送到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辽宁瑞星汽车销售顾问的销售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公司,企业不应该在出现纠纷后就把责任往销售顾问身上推。

  辽宁才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志宇认为,这起纠纷的关键是汽车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如果经销商故意隐瞒了车辆出过两次事故的事实,按照我国的《合同法》等相关司法解释,4S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本应告知的事实故意隐瞒,则可以认为是构成了欺诈。

  目前,辽宁瑞星汽车表示:消费者保险费多出部分的差价由4S店承担;4S店为消费者免两次保养维护费;消费者终身修车打8折。而杨钰表示,瑞星汽车虚假介绍商品情况,隐瞒商品重大问题,误导消费者,在销售上存在欺诈行为,按照《消法》规定,应该为其退车,并给予购车款一倍的赔偿。

  记者获悉,目前杨钰与辽宁瑞星汽车双方仍然僵持不下。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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