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照重
山东省济南市消费者汤华(为化名)反映,去年初,他在山东润通盛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润华集团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盛和公司),购买了一辆2009款新君威2.0L精英版轿车,购车合同显示该车为全新车辆,可今年购买第二年保险时却发现,该车曾被卖出又退回来重新销售,双方对此交涉未果,8月20日,汤华投诉到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汤华告诉记者,2010年1月9日提车时,该车里程表显示行驶里程为64公里。去平安保险公司购置保险时却被告知,该车还在保险期内,不能购置两份保险。疑惑的汤华随即致电润通盛和公司,销售人员小刘解释,这是汽车生产厂家为车辆运输途中购买的保险,与汤华办理的车辆保险不冲突,建议汤华换一家保险公司。汤华换到大地保险公司,顺利办理了车辆保险业务。
2011年初,车险即将到期,汤华来到平安公司购买第二年保险,却发现自己购置的车辆曾经在平安保险公司入过保,车主为润华集团员工曹女士。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经过调查,汤华发现,2009年10月16日,曹女士在润通盛和公司购买了该车,初始里程显示为6公里,并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2009年10月21日在行驶了58公里后退款退车。2010年1月9日经销商又将该车以新车的名义卖给了汤华。今年9月19日,汤华接到济南另外两家别克君威4S店电话,称电脑登记信息显示,汤华现在所使用的车辆将于2011年10月质保期满。这就说明该车正常的质保期将有可能因润通盛和公司的销售欺骗行为被缩短3个月。
这辆曾经被卖过的车,润通盛和公司对外销售时,为什么不对购车者说明真相呢?润通盛和公司一份情况说明中显示,2009年10月21日,曹女士购买了一辆金色2.0L新君威,最终挑选了车架尾号为“9”的车辆,并交款购买。但因其销售顾问当日交车较多,在办理车辆手续时忙中出错,拿错了另一辆同款君威车的合格证,车架尾号为“5”。这两辆车为同一批次到店入库,车架号相近,车辆颜色相同。当日工作人员将税险手续交付客户时,才发现了这个错误。应曹女士要求,改开了客户初始选择的车辆发票,并将车架尾号为“5”的车辆办理了退税退保手续,因该车确为新车,无质量问题,所以一直为经销商待售车辆。
汤华说,润通盛和公司售车时,并没告知该车曾被售出的经历,他历时8个多月的四处求证,自己才知晓了真相。汤华认为,润通盛和公司把二手车当新车销售,涉嫌故意欺诈,遂提出索赔方案:按照购车、装修和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款给予“退一赔一”,并给予精神损失和其他损失5万元赔偿。
润通盛和公司承认隐瞒了该车辆曾销售、使用并办理过相关手续的事实,仅认为这是“工作上的失误”,但对汤华提出的赔偿方案不能接受,同时也提出了两个赔偿方案。
但由于双方提出的解决方案悬殊太大,一直没有达成共识。经过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调解,汤华同意做出让步,提出新的索赔方案:根据润通盛和公司提出的赔赏方案,索赔现金5万元,并将润通盛和公司提供的强制约束在该公司消费的3万元维修费和外加延长的质保期消费(该公司门店报价20668元)转换成等值的现金,外加索赔1元精神损失及其他损失赔赏。但润通盛和公司仍然不接受消费者提出的索赔方案。
9月16日,经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再一次调解,双方最终仍未达成共识。汤华认为,润通盛和公司存在销售欺诈和强制消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报对此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