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备案二手车带牌销售纠纷案宣判
■棋其格 本报记者 郑梦超
北京备案二手车准予带牌交易政策出台后,曾交付定金协议购买备案二手车的张先生称卖主黄某拒绝过户,将其起诉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记者了解到,这是本市首例备案二手车带牌销售纠纷案。近日,顺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将涉案汽车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原告张先生诉称,今年1月23日,他与被告黄某在旧车市场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被告所有的、已办理二手车转移备案手续的4辆汽车出售给他,其中夏利汽车3辆,每辆1.8万元;捷达汽车1辆,价格4万元。这4辆汽车号牌随汽车一起出售,被告保证过户到其名下。签订协议当天,张先生向被告交付定金3万元。
今年3月,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登记合格库存二手小客车办理交易手续的通知》,自4月1日起,登记审核合格的库存二手小客车可以带牌销售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政一出台,张先生便于4月3日请求被告黄某交付汽车并办理过户手续,结果其以该车价格已涨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张先生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因此起诉请求被告向他交付上述汽车,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因担心被告私自将车辆转卖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车管所确认的在被告名下的3辆夏利车进行了财产保全,涉案捷达车并不在被告名下。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将三辆夏利汽车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办理过户,同时表示愿意支付剩余购车款,并要求被告赔偿因捷达汽车无法交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万元。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就二手车买卖交易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且双方在该合同书上签字确认,故该买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法院经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将被告已收车款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但并未约定车款给付的具体时间,而根据被告的陈述,其在合同签订后并未向原告催要过车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3辆夏利汽车。
对于涉诉捷达汽车,因该车所有人并非被告,该车已经无法实际交付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对于原告已经给付被告的购买捷达汽车定金,法院根据4辆汽车价格确定捷达汽车的定金具体数额,由被告向原告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给付被告剩余车款36766元,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2766元,被告将三辆夏利牌小型轿车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