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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权

骗保者骗了谁的保费
江苏消费网 (2010-11-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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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谢莉葳通讯员 张 鹏 王启亮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5年前的一起骗保案在逐渐被人遗忘的时候浮出水面。本以为骗过了保险公司,却仍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因谎称车辆被盗骗保13.7万元,日前姜某等2人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和5年,并处罚金3万元和2万元。

东窗事发 谎言穿帮

  2005年2月1日,姜某的红旗牌轿车被其朋友交给他人抵债,索要未果,为偿还车辆剩余贷款,姜某指使骆某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报案,谎称该车被盗,并以此为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据此赔付了姜某137280元。

  5年时间过去了。2010年初,该车在山西发生交通事故,在处理事故认定责任过程中,交管部门这才发现该车已被登记为盗抢机动车。

  法院认为,姜某、骆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尽管家属已协助退赔了全部赃款,最终没能逃脱法律的惩罚。

骗保花样繁多

据不完全统计,车辆保险理赔市场上高达20%的赔付是骗保索赔,一方面车主抱怨保费太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基本上是微利或亏损。

  在一份由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和市保险同业公会日前联合下发的《“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情报交流会商机制”2010年第三季度例会纪要》通知中,列举了车险骗保的最新趋势:

  一是骗保者由修理厂为主变为修理厂与被保险人联合造假;二是利用保险公司对小额案件审核力度不强,即使查获风险不大的特点,小额假赔案逐渐增多;三是事故现场由市区向郊区转移,规避各主要道路摄像头的实时监控;四是利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中,两车物损事故可不报警的规定,伪造“协议书”,编造两车相撞事故;五是由以往的车辆损失造假转向人伤鉴定造假。

消费者为骗保者埋单

  无论是车主,还是修理厂,骗保看似吃亏的是保险公司,实际并非如此。

  人保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谷伟表示,目前我国车险费率是根据历史风险数据进行精算厘定的,保险欺诈形成的虚假赔案最终将使消费者不得不为骗保者埋单。

  由于骗保所导致的风险数据直接与车险费率挂钩,导致车险保费整体上升,骗保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了其他车主。居高不下的骗保案件频频发生,等于所有车险消费者替那些骗保者埋单,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绝大多数未出险的车主。

保险诈骗起刑点1万元

  刑事介入保险诈骗,近年来也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万-10万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没收财产。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刑法》将其视为共犯,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随着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大,小额假赔案逐渐增多。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个人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认为是“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位人保理赔员告诉记者,骗保者一方面钻了保险公司对小额案件审核力度不强的空子,另一方面金额较小的骗保即使查获风险也不大。

  骗保得逞保险公司也有责任

  虽然车险诈骗案件的作案手段及方式多种多样,但不可否认的是,绝大部分诈骗行为能够得逞,很大程度上要归责于保险公司内控不严,对修理厂监管真空、无法第一时间查勘现场等很多原因,为骗保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修理厂在车险诈骗案件中也是十分关键的一环。

  目前北京几大保险公司已针对汽车骗保的乱象联合打击,集中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信息共建反骗赔网络,通过共享理赔数据资料,筛选出相似案件跟踪提示,建立和完善车辆保险黑名单。不过,到底是道高,还是魔高,短时间内尚难见分晓。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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