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消费者徐先生在苏州石路自行车专业市场买了一辆和平牌TOR2598型电动车,价格为1499元。使用三个月之后,8月中旬的一天,徐先生外出骑行该车到三元二村附近时,感觉到车的坐垫底下有点发热。这时路人提醒他,电动车后面冒烟了。徐先生连忙停车,立即将车推到金门路上的和平电动车特约维修部。
维修人员检查后,承认确实是由于电线问题引起自燃,属于质量问题,并同意换一辆新车。但对方又说,由于该车已经使用3个多月,换新车需扣除折旧费270元,徐先生据理力争:“电动车自燃不是我使用不当引起的,凭什么让我出折旧费?”但交涉无果。8月16日徐先生来到金阊区消保委投诉求助,提出即使要他承担一点费用,他最多出100元折旧费。
消保委工作人员查看了徐先生带去的发票等相关凭证,了解事实后认定此案责任确实在商家。但是按规定由于质量问题符合整车退换条件的,每天可收取0.2%的折旧费,3个月的使用时间算下来差不多就是270元。随后消保委就换车问题与经销商取得联系,对方说同品牌同型号的和平电动车已经无货,可换其他型号的。然而徐先生此时已经不相信和平品牌了,提出宁可贴点钱换一辆2099元的爱普奔集。商家也表示同意。这样,矛盾的焦点集中在折旧费上,经消保委与经销商、厂方协调,商家和厂方作了让步,同意徐先生出100元折旧费,再贴700元,换一辆爱普奔集电动车,此案才告了结。(路忆 金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