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间买卖车辆不过户怀疑是套牌车起诉卖主
因缺少证据,天津市二中院终审驳回消费者的赔偿诉求
■本报记者 万晓东
天津市消费者苏先生购买二手车近两年后,突然提出自己所购车辆是套牌车,并据此将卖方及相关人员诉至法院。由于车辆交付时苏先生没有提出异议,风险已转移,且其不能证明诉争车即是交易标的物,两审之后,苏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诉讼案由
2006年7月5日,苏先生花7.6万元从沈某处买了一辆小轿车,双方口头约定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沈某将车辆及行驶证、保险单都交给了苏先生。此后,苏先生在外地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现该车存在违章记录,且经对比,该车的车架号与苏先生所持行驶证记载的车架号不一样。苏先生向交管部门查询发现,该牌照号码车辆原登记车主为刘某,2006年5月刘某将其转移登记在胡某名下了。
苏先生据此认定该车是套牌车,即参照真牌车的型号和颜色,将号码相同的假牌套在同样型号和颜色的车上,其中不少是报废后的翻新车。今年1月,苏先生将沈某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苏先生与被告沈某没有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车辆交易,且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本身就存在着风险。苏先生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履行了给付车款的合同主要义务,沈某已履行了将车辆交付苏先生的义务,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在该合同履行近两年后,苏先生以该车辆存有瑕疵为由请求确认这一买卖行为无效,要求退车还钱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对此,苏先生没有提供沈某出卖的车辆存有瑕疵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持车辆即为其与沈某交易的标的物。因车辆交付时苏先生没有提出异议,风险已转移到苏先生一方,所以对其诉求不予支持。今年4月中旬,河西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苏先生的诉讼请求。
苏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7月初,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源表示,车辆买卖为动产的买卖,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关于交付的认定,应以转移占有为交付,车辆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方交付而取得车辆所有权。据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权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我国机动车登记具有强制性。汽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的变更采取登记生效制度,经登记发生所有权转移,未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车辆未过户,一般被视为买方享有的是使用权和收益权,卖方仍享有所有权。因此,车辆买卖后不登记过户,卖方应该在事故发生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晓源说,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车辆未过户所有权是否转移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车辆实际所有权的转移应以车辆登记过户为准,二是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应以车辆的实际交付占有为准。在法律实践中,持上述不同观点的判决交错出现。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又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显而易见,在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存在因车辆所有权界定不清而面临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所以,出卖车辆时,必须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当事双方均可能遭遇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