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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消费者购车随车油耗标识一车一贴
江苏消费网 (2009-08-1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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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谢莉葳

    明年消费者在购车时,将会看到一个随车粘贴的油耗数据标识,一款车究竟省不省油将一目了然。日前,工信部公布《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向消费者明示燃料消耗量信息方式,引导消费者选择低油耗节能汽车,敦促企业从前期开发生产环节主动节能减排,降低我国汽车整体油耗水平。

综合油耗首次被提及

    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规定》要求,所有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kg以下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标注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油耗,进口车也包括在内。

    记者在工信部随《规定》配发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信息单上看到,除了“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下的油耗外,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必须备案,车辆改善燃油经济性而采用的新技术也在信息备案一栏标明。这是综合工况下车用燃油消耗量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被提及,也将是其第一次被正式应用在汽车制造和销售领域之中。

销售车辆一车一贴

    目前消费者关于车辆油耗的数据多来源于车型宣传单、随车手册等,而明年经过专业检测机构确认过的油耗将随车粘贴,其数据可靠性得到一定的保证。按照《规定》,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必须印制、粘贴标识,并确保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工信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统一粘贴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将包括企业标志、燃油消耗量、启用日期和备案号等项目,标识应粘贴在车辆内部侧车窗或风挡玻璃上、不对驾驶员视野构成影响的显著部位,“用户拿到车以后就可以撕掉了”。

采用模拟工况台架试验

    以往汽车油耗都是由厂商单方面给出的,从明年起厂商申报的油耗必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那么,检测机构是怎样测量汽车油耗的呢?《规定》仍采取原有的模拟试验工况测试方式,分别模拟车辆在城市市区道路和市区以外其他典型道路条件下的行驶状态。通过测量车辆在上述道路模拟循环下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排放量,计算得出市区、市郊和综合燃料消耗量。

    与以往不同的是,厂商主动申报加上指定检测机构确认,两者结合要比以往厂商单方宣传,在说明书上印制的油耗多了一道保险。不过,今后市场的一致性问题仍没有解决。如果厂商只是新车上市之初的批次油耗与标示相符,而后更换配件供应商或降低产品品质,后期产品可能会钻了油耗监管的空子。

与实际油耗仍有差距

    目前厂商宣传资料中提供的数据,多是理想路况、车况下的60公里或90公里时速等速油耗,车主在实际使用中根本不可能实现。大量消费者投诉实际油耗与标称油耗不符,但这类投诉最终不了了之。是不是像家电产品一样,汽车贴上油耗标识后,实际油耗与此不符,就可据此认定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对此专家表示,标识油耗也只能作为买车时的参考指标,不能作为评判依据。

    可能是出于立法的严谨,《规定》最后一部分加上了这样一段长长的特别说明:“任何试验室试验和道路试验都不能完全模拟所有驾驶者的实际驾驶状态,由于气候条件、道路状况、油品质量、交通拥挤程度以及驾驶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实际燃料消耗量有可能会与《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上标示的数据存在一定的差异。”

    尽管《规定》中的综合工况的油耗比较接近现实使用情况,但也只能作为一个购车参考,而不是诉讼依据。真实的油耗毕竟是因人而异的,很难统一量化的,模拟试验工况检测起码让所有车型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标识并定期公示制度大大丰富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了一个较为科学的参考依据。今后厂商虚标超低油耗的状况会有所收敛。

购置税挂钩油耗有奖有罚

    就在《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发布之前,工信部还推出了《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标准草案,该草案对达到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纳税人执行标准的纳税税率;对优于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按等级调减纳税税率;对低于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按等级提高纳税税率。另一方面,将建立与车辆燃料经济性能挂钩的惩罚性特别目的税:对不达标车辆给予惩罚性的税收,在缴纳了相应的罚款后准予生产和进口以及上牌和注册使用。这就意味着,今后“油老虎”将面临税收惩罚。

    知名汽车分析师贾新光对此颇为赞赏,认为明年可能不再像今年这样直接按照排量大小减免购置税,而是会有奖有罚,符合或低于国家油耗标准的企业,政府将从税收上给予优惠,不符合的则会课以重税,这样消费者才会更买账。

防止厂商虚报尚缺罚则

    记者通读了《规定》全文,发现虽然强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实施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但并未制定具体的罚则,这样一来其效力不免大打折扣。《规定》对于虚报、不报、不粘贴等行为的处罚只有一个模糊的措辞表述:“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指定机构确认查实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标示内容与公布数据不符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而更为严峻的问题是如何保障市场一致性问题。针对一些企业投机取巧,采取送检产品与实际市场销售产品不一致的方法,损害消费者利益,贾新光呼吁,我国应该尽快开展油耗监测工作。

    贾新光认为国外的一些做法可资借鉴。如美国联邦政府对汽车厂的生产一致性采用不定期下线抽查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足够数量的下线汽车产品,只要所抽查的这批车中有60%以上合格,即可认为通过抽查。

    在欧洲,生产一致性检查是从成批生产的车辆中抽取一辆车,被抽车辆所装部件应与已认证车型的部件一致,进行工况试验和等速试验。如果测得的燃料消耗量不超过型式认证时的数值的10%,则认为该批产品的生产一致性合格。如果超过10%,应再抽取两辆车进行同样的试验。如果第二辆或第三辆车的燃料消耗量仍不能满足10%的要求,则认为该批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不合格,制造厂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的一致性。

●相关链接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要点
    检测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检测机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口汽车可经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
    适用范围: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
    起草者: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正式实施:2010年1月1日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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