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车主陈先生于2004 年6 月19 日在南京以72500 元的价格从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奥克斯”汽车,后发现该车系黑豹车套牌生产,同时了解到国内北京、大连等地车主向中消协、大连消协投诉此事,中消协介入调查、调解。2005年7 月15 日,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向中消协发函,函件内容自认诉争车辆为其生产。虽经各方努力,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6年6月14日,陈先生委托中消协律师团成员蒋苏华律师在南京玄武区法院提起了针对汽车生产商、销售商的汽车欺诈、双倍赔偿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消协所提供的书面函件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作为直接证据为两级法院所采用。该案经三次开庭,代理律师两次专门去南京与办案法官沟通,并撰写近二十页的法律意见后,一审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做出:欺诈成立,该车销售商、生产商对消费者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虽生产商、销售商皆不服该判决,向南京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已于2009年4月14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都采用了中消协所提供的证据,而且都在判决书中一再阐明、支持中消协的一贯观点:个人所购买车辆,“其不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目的,故属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调整范围,认为汽车是高档用品,不属于生活消费品,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案的公正判决,不仅很好地维护了具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而且是一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普及教育,是近几年来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成功范例,也是中消协通过提供法律支持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成功范例,必将被作为汽车退市双倍赔偿成功第一案而载入历史史册。 (蒋苏华、邱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