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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经验

射阳消协:客运大巴途中将旅客丢弃属欺诈
江苏消费网 (2017-08-08)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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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从射阳县消协传来消息,他们最近调解了一起客运大巴在服务区将旅客丢弃的投诉,最终消费者获得赔偿。

  据介绍,射阳县消费者周先生在 1月24日下午5时30分,乘坐由上海市开往射阳县的上海市某公路客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大巴车,车票价为100元。途经东台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大巴车驾驶员将车停靠该服务区内让旅客下车方便,大巴车驾驶员在从服务区发车时将周先生丢弃在东台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周先生只好搭座其他车辆赶往射阳县,周先生到了射阳县后拨打110报警,在公安干警的帮助下,终于找到了上海公司大巴车。很幸运的是,周先生的行李包还在车上,包内5000元现金以及物品都在。周先生当即要求射阳县某公路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射阳公司)赔偿自己的车费及相关损失,射阳公司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周先生于3月28日投诉至射阳消协。

  射阳公司认为,其一,此次纠纷,不属射阳公司处理,理由是射阳公司与上海公司是联营单位,联营合同规定“联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包括消费纠纷,由发站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周先生是从上海站上的车,故周先生的纠纷应该由上海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其二,是消费者周先生自己责任,大巴车驾驶员在途中停车让旅客方便时,驾驶员已口头通知车上的旅客“停留时间为15分钟”,周先生在高速公路服务方便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车,且大巴车驾驶员从服务区发车前也清点人数,发现少了一名乘客,又多等5分钟时间才发车,责任应该由周先生自己承担。

  而周先生解释称,自己是坐在该车的最后一排,夜间停车时,既没有听到大巴车驾驶员讲“停留时间为15分钟”口头提醒;又没有听到服务区内广播的找人通知;更没有看到车上任何地方张贴“停留时间为15分钟”的警示标记,责任应该由射阳公司承担。

  射阳消协人员对此立即开展背对背的交流。一是指出射阳公司的大巴车驾驶员存在责任,擅自将旅客丢弃在服务区内,没有尽到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指出周先生毕竟也存在不足,客运车停靠服务区让旅客方便,每位旅客应该把握好时间,因周先生一人未能按时上车,影响车上几十名旅客的出行。

  那客运大巴车途中将旅客丢弃属不属于欺诈呢?射阳消协分析认为: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关键是欺诈人有无欺诈的主观故意?本案中大巴车驾驶员从服务区发车前清点人数,发现少了一名乘客,虽然又等5分钟时间才发车。但是这就足已证明欺诈人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构成了欺诈行为的关键要素。如若大巴车驾驶员从服务区发车前未清点人数,到了规定的时间就发车,此丢弃旅客可以认定为工作失职。前者必须“退一赔三”,后者可以“退回费用”。

  最终,在消协人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射阳公司退给周先生100元车费,并给予周先生300元赔偿,合计400元。(沙银昌)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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