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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工商:原供气合同9处不合理条款被修正
江苏消费网 (2010-09-13)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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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是强调按期缴费是我的义务,可我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吗?你要求我签的那份你事先拟好的合同,对我来说,公平吗?”面对供水、供电、供气这些专业合同,居民虽有这样那样的疑问,却又不知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只有签字同意的份儿。

    日前,泰州市民享受到了新版供气合同,市民们都说,新版供气合同显得“和气多了”。此次工商部门从4个方面对原供气合同进行了9处修改和调整,对产权分界、维护更新、告知义务、使用期限等作出了对消费者更为公平的约定,首次明确了提出“抄表未遇的,燃气公司应告知客户”。

    5月起新实施的《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赋予工商部门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合同的备案审查权,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款,并予以曝光。

    从5月1日起,泰州工商部门用2个多月时间,与法律专业人士一道,对民用管道燃气供用气的所有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动员公用企业积极申报备案,同时鼓励广大消费者发现格式条款合同中有显失公平的条款,及时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举报。修正供气合同的不合理条款,成为该局打响格式合同监管的“第一枪”。

    新版供气合同重新界定了对燃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及维护更新。原条款规定:燃气公司与用户对燃气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燃气计量表。新条款重新界定为: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公司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公司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原合同规定“因不可抗力或燃气设施设备故障、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或者降压供气的,甲方应采用措施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尽快通知乙方”。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停气和恢复供气应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用户。所以,审查后修改为“……甲方应采用措施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在发现故障后2小时内通知乙方,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抢修措施,恢复供气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乙方”。

    另外,原合同规定“乙方在甲方抄表未遇的,应于3日内自报表读数至燃气公司,否则甲方将按乙方前三期的平均用气量计算当期用量”。工商部门认为,抄表未遇,甲方应履行告知义务。该条款被修正为“乙方在接到甲方抄表未遇的通知时,应于3日内自报表读数至港华燃气,否则甲方将按乙方前三期的平均用气量计算当期用量。”

    新合同免除了用户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原条款规定,用户对“燃气具”的安装、维修,应预先通知燃气公司。用户若长期离家不居住的应电告燃气公司。上述规定加重了用户责任,新条款中都给予删除。同时,对附则中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权利的条款如:“燃气公司已就本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请用户注意,并就本合同所有条款逐一向用户予以说明和解释,用户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接受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也一并给予删除。

    明确了燃气计量表的使用期限。原条款未规定燃气计量表的使用期限,工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新条款明确:使用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0年。

    该局还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使用管道燃气时应注意新修正的相关条款,特别是燃气表使用到期时,应及时要求燃气公司予以更换。新用户与燃气公司签订供气合同要留意合同是否盖了“已备案”章。

    该局负责人表示,除供用气合同外,还将对水电、物管、房屋中介、电信服务等11个行业的格式合同进行审核,供水和供电新的格式合同不久也将“出炉”。(翁慧明 姚存山)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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