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刚过,年仅12岁的雅欣拿着压岁钱,独自去商场购买了一款980多块钱的手机,后来被父亲知道后,其父在教育孩子的同时,拿着手机前往商场退货。不料,商场营业员拒绝退货。近日,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消协的帮助下,手机总算退了回去。
春节期间,小雅欣看着大人们手持的各式手机,心生好奇,也想弄个手机玩玩。在此之前,长辈给了她很多压岁钱,雅欣便有了想法——自己去买个新的。2月1日上午,小雅欣背着父母,独自来到墟沟一家手机卖场,选购了一款980多元的手机。由于担心父母的责骂,小雅欣只是打开了手机的外包装,但一直没有使用。
3月1日上午,雅欣的爸爸刘先生知道了此事。刘先生在教育雅欣的同时,拿着手机来到商场,要求退货。但售货员以“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为由,拒绝退还手机款。
“孩子才12岁,根本没有鉴别商品的能力,更何况像手机这样的贵重物品呢!”刘先生觉得商场的解释很不合理,便将此事投诉至连云港连云区消协。昨天上午,消协工作人员找来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此事。
连云港连云区消协人员解释说,作为小雅欣的监护人,其父刘先生应负有监护孩子的责任。但由于《消法》中没有关于消费者年龄的规定,遂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10周岁以下的人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于雅欣只有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购买手机这一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也非生活所必需,且其行为事先未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因此该消费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听了消协工作人员的解释后,商场负责人最终答应退还手机款。(张家茂 江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