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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调解

商家应明示“过期”家电生产日期
江苏消费网 (2009-01-07)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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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饮料、药品等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已受到消费者的广泛重视。近日,消费者致电江苏连云港市12315咨询,新买的空调是“陈货”,能否要求退换?

    去年11月16日,戚先生和家人在该市某电器商场选购了一款某品牌空调,价格2800元。安装使用后,戚先生发现,该空调的合格证上标示的生产日期是2007年11月。对此,戚先生表示,如果事先知道产品是去年生产的话,就不会选购该空调了,而商场在销售时,没有明确提示该空调的生产日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家电产品库存在流通领域是较为常见的现象,尤其是冰箱、洗衣机、空调、电风扇等季节性产品,销售情况受天气因素的影响比较大。那么,库存积压的产品是否会影响家用电器的质量和使用寿命呢?

    带着这个问题,12315工作人员向家电行业有关专家咨询。该人士表示,家电产品的原材料种类广泛,这些原材料在库存期间存在自然老化的现象,如铜、铝、铁、锡等金属材料在空气中会被氧化,甚至腐蚀上锈,晶体管、集成电路等半导体元器件受光、热、湿度等因素影响会老化乃至损坏,塑料、橡胶等材料更容易变坏,所以库存太久的产品质量肯定是打折扣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新的、未使用过的产品,采取措施妥善保管,产品的正常使用寿命一般不会受到影响。

    据介绍,根据去年5月1日施行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规定,家电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也是从消费者购买之日算起。因此,商家在销售样机时,应主动明示库存积压商品的生产日期、使用年限等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连云港海州工商分局法制科 王燕)

编辑: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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