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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鸭王”商标之争见分晓
江苏消费网 (2011-03-1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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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纠缠8年的南北“鸭王”商标之争终见分晓。上海鸭王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鸭王)日前宣布,该集团公司最终取得了“鸭王”商标专用权。

8年“鸭王”之争一波三折

    “鸭王”商标是由“鸭王”两个汉字组成的文字商标。因为“鸭”是食品原料,“王”是修饰前面的“鸭”字。“鸭王”两字使用在以烤鸭为主的餐饮服务项目上,被认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注册条件。

  2000年,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鸭王)申请“鸭王”商标注册,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其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及特点,不具显著性而驳回。2002年,上海鸭王也提出“鸭王”商标申请,同样被驳回。2003年,上海鸭王申请复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鸭王”不属行业通用术语,经多年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得以加强,故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2005年,北京鸭王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2006年5月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上海鸭王于次月再次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上海鸭王商标未侵犯北京“鸭王”的在先商号权,也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的情形,核准注册。这一结果让北京鸭王大为不服,将商评委及上海鸭王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10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北京鸭王胜诉。其后,上海鸭王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2008年10月,北京市高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判决“鸭王”商标由商评委重新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注册。

  就该终审判决,上海鸭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同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作出裁定,驳回了上海鸭王的再审请求。其间,商评委也作出重新裁定,不予核准上海鸭王第3083416号商标注册。不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23日对上海鸭王的申请进行了立案审查。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北京高院第19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称,第19号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于2009年11月作出行政裁定,指令由北京高院再审该案。2010年12月8日,北京高院再审后作出(2010)高行再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商评委2007年作出的“鸭王”商标注册裁定。

  至此,“鸭王”商标从申请开始,经历了包括驳回、初审、异议、复审、商标局驳回、商评委评审、北京鸭王起诉、法院的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在内的《商标法》规定的所有程序,历时8年之久。

品牌培育获认同

  记者了解到,在8年多的商标争议中,面对鸭王商标能否注册还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现实,上海鸭王始终不言放弃,一如既往地投入,兢兢业业悉心培育鸭王品牌,从最初的两家门店发展到现在的16家,仅广告费用的投入到2010年已达1100多万元。2005年底,上海鸭王品牌的无形价值就被评估为3.1亿元,也使“鸭王”这一原本独创性不强的且属叙述性质的词汇获得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要求。

  对此,商评委在核准裁定中认为,“鸭王”商标经上海鸭王的“多年使用与宣传,其显著性亦得以加强”,肯定了上海鸭王进行全面品牌建设的思路和作为。

  “上海鸭王持之以恒的努力换来了市场的回报和法律的认可。”上海鸭王董事长范臻表示,获得鸭王商标权的不平凡历程,使上海鸭王更加坚定了创造自主品牌的决心。商标、商号都是一种商业标志,其真正的价值,并不在于这一标志本身,而在于这一标志所标志的企业、产品、服务的市场价值。任何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值都不是从来就有的,需要经营者在质量、服务、信誉、社会形象等方面的全方位的创造,需要对自己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及顾客忠诚度的精心培育,而这些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需要持之以恒的耐心、投入与坚持。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李国梁律师分析认为,南北“鸭王”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均遭到驳回。不同的是,北京鸭王未申请复审,而上海鸭王提出了复审。正是在复审过程中,上海鸭王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上海鸭王将“鸭王”作为商标使用,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对“鸭王”商标投放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投资,使得“鸭王”具有了显著性,而不仅仅表明服务内容、特点。最终,商评委认为:“鸭王”经多年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得以加强,核准了该商标的注册。“由此可见,是否通过使用和宣传,使得‘鸭王’具有了显著性特点,是决定该商标能否获得注册的关键。”李国梁说,北京鸭王注册登记在先,使用“鸭王”商号在先,申请“鸭王”商标注册却未获核准注册,只能感叹当时北京鸭王在商标保护和品牌培育上尚有欠缺。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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