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瑞灼
涉案3000余万元,由公安部督办的“8·2”全国特大制作、传播系列木马团伙案,8月11日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共有16个省市的110人涉案 (据8月13日《新京报》报道)。
被告人吕某、曾某、严某等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间,先后编写出40余款网络游戏的木马程序,在互联网上传播,非法入侵各类网站1200多个,至少造成800余万个游戏玩家的游戏账号密码、游戏装备被盗,使网易等13家游戏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如今,他们被送上审判台,追究法律责任,可谓罪有应得。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盗窃网上游戏账号密码、游戏装备等网上虚拟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背后,甚至已经形成了由“制造计算机病毒——传播计算机病毒——盗窃网络账号——第三方平台销赃”等多个环节构成的盗号产业链。这些网络盗窃行为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和破坏了网络正常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游戏公司和互联网用户的利益,打击网络盗窃行为已刻不容缓。
然而,目前虽然网络盗窃已经泛滥成灾,现实中,这种网上盗窃行为受法律追究的却少之又少。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在法律保护上还处于真空状态。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面对盗窃、诈骗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犯罪,往往不敢以 “盗窃罪”定性,而只选取《刑法》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然而,这一罪责量刑低、标准高,并且不以牟利多少为标准,只以破坏严重程度定罪,对于不法分子来讲,违法成本实在太低了。现实中,除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大、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网络中普遍存在的窃用他人账号、密码等行为,基本处于无人管、不受罚的监管真空状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位民警透露,尽管该单位每天收到10宗左右关于虚拟财产失窃的举报,但“基本没有立案”。打击不力导致网络上盗贼横行,给用户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虚拟世界所形成的产业已成为我国的经济增长点之一,现在已经不是该讨论虚拟财产要不要保护的问题,而是该讨论如何保护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不仅有现实的需要,而且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对虚拟财产进行交易,成为一种现实化的商品,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和商品流动的特性,具备法律的财产属性。因此,对网上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只有把网上虚假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对窃取网上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追责,网上虚拟财产的安全才有保障,网络用户的权益才能得以维护,网络大盗也才会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