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3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布《被告人王某五、邢某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揭露了一起骗取票据承兑大案,涉案金额达33.19亿元,涉案人包括一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票据中心的员工。
《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南京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蓝某电子”)、江苏蓝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蓝某金融”)、徐州索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徐州索蓝”)、徐州方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徐州方某”)的实际控制人王德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称“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票据中心的施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决定,使用王德某从他人处租得的从江月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村镇银行的同业账户以及加盖有上述村镇银行汇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的空白粘单等贴现手续材料,在无真实贸易关系、无资金保证按期兑付的情况下,以王德某控制的蓝某电子、徐州索蓝、徐州方某相互对开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于2015年5月28日、6月9日、6月10日、6月10日、7月15日先后开出六批商业承兑汇票共计68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3.190883亿元。
其中第一批至第五批商业承兑汇票由王德某利用其控制的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永某村镇银行贴现材料办理背书转贴现手续,第六批商业承兑汇票由施某联系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广西上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办理背书转贴现手续,后由王德某安排人员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送交施某事先联系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稠州银行南京分行等过桥行进行转贴现背书受让票据,再由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转贴现背书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稠州银行南京分行买入后再转贴现卖出,使得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成功进入银行间流转,以此骗取相应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资金共计32.445077亿元汇入王德某控制的徐州方某、徐州索蓝、蓝某电子在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汉中门支行设立的银行账户,并将其中32.445亿元用于在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购买理财产品套利。
由于招商银行提前终止部分理财产品,致使王德某、施某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套利的目的落空并产生亏损。王德某、施某为弥补损失、搏取更大风险利润,二人合谋将控制的应当用于兑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的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中的贴现资金,采取开通网银银证转账功能的方式,汇入徐州方某东兴证券股票账户共计11.645亿元,并由施某联系介绍的阙某进行股票投资。由于股票投资亏损以及王德某将其中1.9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资金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致使第五批次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4.09203亿元未按期兑付。
在明知蓝某电子、徐州索蓝、徐州方某均为王德某控制的用于票据中介业务的空壳公司,且上述公司间无真实贸易关系、无资金保证按期兑付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五作为蓝某金融财务部负责人帮助实施了办理企业银行账户、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办理村镇银行贴现手续、购买理财产品套利等行为;被告人邢某二作为蓝某金融转贴现部负责人帮助实施了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办理村镇银行贴现手续、将商业承兑汇票送交过桥行进行转贴现等行为。二人协助王德某、施某骗取了银行票据承兑。
此外,2015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五、邢某二明知蓝某金融负责人王德某与施某在从事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等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施某票据业务回扣、好处费,仍提供帮助。其中,王某五作为蓝某金融财务部负责人,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及他人银行账户,给予施某共计594.31万元;邢某二在与施某具体对接票据业务过程中,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给予施某共计385.89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五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邢某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