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许晨辉)人身保险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个别公司由于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差异,逐步暴露出业务结构单一、经营管理粗放、产品存续期缩短等风险隐患,引起了保监会的高度关注。在近期密集出台多项监管规定后,人身险监管力度再加码,自1月1日起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一年内仅能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而曾经以中短存续期产品发家的险企也被要求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否则将遭到重罚。
2016年12月30日,保监会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称,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保监会表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各公司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保监会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此外,保监会还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等的公司,将限制其新设分支机构。保监会表示,自2017年1月1日起,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每月统计和报送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加大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各人身保险公司将保监会的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据了解,自2016年以来,保监会曾密集出台监管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公司、重点产品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