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强调了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的三大监管目标,明确禁止P2P网贷平台进行债权转让。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提出的双负责原则、存管制、借款上限等内容,将对网贷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超九成P2P网贷平台面临业务调整。
据了解,《办法》中特别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提出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同时明确了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几年,网贷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同时,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办法》出台后,按照“双负责”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办法》明确划定了13条红线,包括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并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有业内人士向本网记者表示,针对目前现存的不符合限额限制的P2P资产业务,监管部门也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刀切,要留给相关P2P平台平滑过渡的时间和空间。
对此,《办法》提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朱静怡 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