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发生信用卡被盗刷的事件,往往因储户不能有效举证而承担损失。近日,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银行商事审判白皮书》称,金融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储户恶意支取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意味着,如果信用卡被盗刷,举证责任将由传统的储户转移至银行。
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涉银行商事案件中,信用卡纠纷占1/3左右,主要是信用卡被盗刷,经常发生“卡在身,钱没了”的案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涉银行商事审判白皮书》认为,银行作为ATM机等自助设备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负有安全防范和保障义务,应当确保用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失和侵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就储户使用或者指示他人使用取款卡、储户本人异地取款、恶意支取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金融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储户恶意支取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胡冬华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产生信用卡纠纷,储户固然有举证责任,但银行不能把所有举证责任推给储户,目前高科技犯罪猖獗,完全由储户举证,既不经济也不公平。在信用卡纠纷中,储户即持卡人主要有两项举证责任:一是否妥善保管了信用卡和密码(密码不应设置简易密码),二举证卡里有多少钱。而银行负有储户信用卡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识别真伪卡、储户密码和签字比对。胡冬华说,将部分举证责任向银行转移,旨在敦促银行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促使银行从技术上、制度上更新,增加信用卡技术含量,使信用卡伪造可能性降低,从而预防高科技犯罪对储户的侵害。
长沙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彭浩表示,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银行等金融机构纳入调整范畴,而举证责任倒置又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此次长沙中院发布《涉银行商事审判白皮书》,确认在信用卡纠纷中,银行承担举证责任,与新《消法》规定不谋而合,对广大金融消费者而言,又多了一把维权利剑。(余知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