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邱学文在建设银行长沙芙蓉路支行办理一张建行龙卡通支付宝卡。2012年5月29日晚23时至30日凌晨,其账单显示该卡在江苏扬州市邛城支行ATM机上分18次取现或转账共计14万元。5月30日9时许,邱学文持卡和身份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银行交涉未果,随后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
雨花区法院一审认为,邱学文的存款遗失,涉嫌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邱学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建设银行长沙芙蓉支行在遗失款项的操作交易中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过错行为,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邱学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院二审认为,邱学文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分身取款和报案,能够认定邱学文存款是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盗取的事实。建设银行长沙芙蓉路支行未能依储蓄合同尽到妥善保管邱学文存款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双方过错,基于平衡原则,法院最终判定建设银行长沙芙蓉路支行承担60%的损失。 (余知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