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信用卡,几乎成为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必备品。然而,如果银行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这势必会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
日前,省工商局依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梳理出银行业的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其中,有的银行条款规定不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一年前账单;有的银行协议称,出现系统故障导致个人账户获得不当得利的,除了有权扣划不当得利,还可以暂停电子银行服务。
不提供信用卡一年前账单
省工商局:应提供两年账单
省工商局指出,某银行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这样的条款:持卡人有权向银行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账单,索取三个月之前的账单每次需支付手续费,银行不提供一年以前的账单。
对此,省工商局认为仅提供一年的账单不符合国家规定。因为,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同时,该办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因此,省工商局认为,银行应该修改自己的条款,改为“银行不提供两年以前账单”。
办卡后信息可被交叉销售
省工商局: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除了“银行不提供信用卡一年前账单”的情况外,有的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还写明: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后,视为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于发卡银行其他产品和其他服务的交叉销售。
对此,省工商局认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因此,持卡人办理借记卡的金融信息如果要用于发卡银行其他产品和其他服务的交叉销售,必须要有持卡人的明确书面授权,否则不能推定。
有权扣划不当得利
省工商局:出现不当得利责任在银行
有的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规定:如个人客户因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银行有权从个人客户账户中扣划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个人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对此,省工商局认为,该不当得利出现的责任完全在银行,个人客户并无故意取款侵占银行财产。然而,此条款却为个人客户设定了“暂停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服务”较重的责任,违反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省工商局建议改为:如个人客户因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银行有权在通知后从个人客户账户中扣划个人客户的不当得利所得。
业务变更或取消无需征求同意
省工商局: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除了“银行有权扣划不当得利”的条款外,有的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还称:
如因监管机构调整业务有关规定或遇到经济、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约某某条款所列各项业务变更或取消,银行可按新规定执行或终止该业务,无需征得持卡人同意。
省工商局认为,按照规定,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银行并没有权利单方面决定按新规定执行。这一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因此,省工商局建议,应该改为“银行通知持卡人后,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