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宣判一起赔偿案 回答司法新问题
安福到朋友刘益家帮忙不慎摔伤致死,安福家人向刘益提出151万余元的索赔要求,但刘益提出,其中医保基金结付的医药费44万余元不能再要求赔偿。随着医保的普及,这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引出的新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而该案的终审判决则给出明确答案:受害人可以兼得医保待遇与损害赔偿。
刘益与安福都是业余无线电协会的会员。2007年1月13日下午,刘益请安福等3位朋友到他家帮忙安装电台天线。在安装过程中,安福不慎从二楼屋顶摔落在地,致头部重伤。2007年10月16日,安福因治疗无效死亡,撇下不满30岁的年轻妻子和刚满6岁的年幼女儿。
安福家人为赔偿事宜不能与刘益达成一致意见,向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益赔偿原告151万余元。由于案情复杂,原、被告争议焦点较多,金阊区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对赔偿责任,双方并无疑义。但对医保基金结付的44万余元医药费,是否再要被告赔偿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原告认为,安福个人享受社保,由医保基金结付的医药费44万余元并不等同于刘益支付了该笔款项,不能因此而免除刘益支付该款项的责任。被告刘益认为,医保基金结付的44万余元医药费并不是安福看病的实际支出,因此该部分医药费应当予以扣除,原告不能再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福的医疗费中部分由医保基金结付是基于安福生前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该部分医疗保险政策的救济并不能因此免除被告刘益的赔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刘益赔偿该部分医疗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刘益赔偿原告841817.13元。被告刘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