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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存单取不出钱沈阳市民告赢银行
江苏消费网 (2009-08-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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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愿意公证,辽宁省沈阳市一市民到银行提取亡妻存款遭拒。此后,他将存单转给他人抵债,后者取款遭拒后起诉银行,一审胜诉

■本报记者 王文郁

    妻子病故,留下1.1万元银行存款,丈夫朱先生拿着户口簿等证明前往银行取款被拒。因为按照银行方面的相关规定,朱先生须办理公证手续,才能拿到这笔存款(详见2008年12月15日本报A3版 《取自家存款却要花钱公证》一文)。朱先生将有关银行诉至法院,一审被判败诉。此后,为了还债,朱先生将此存单转让给了祖某。祖某取款遭拒后,将银行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银行给付祖某存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妻子病故无公证家人难取存款

    2005年8月,沈阳市市民朱先生的妻子病故,留下一张户名为她本人的2003年11月存入的定存两年的1.1万元存单。同年12月23日,朱先生和家人带上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去中国工商银行沈阳皇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沈阳皇姑支行)亚明分理处取该笔存款,遭拒绝。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储户死亡,取款人必须进行遗产继承公证,要公证书才能继续办理取款或者转存业务。

    据了解,《若干规定》第40条第一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朱先生的家人表示,他们向银行出示了具有证明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法律效力的户口簿,银行可以据此判断取款人与去世储户之间的关系,应该为他们支取存款。因为,《若干规定》第40条第二款“存款人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出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之规定,适用于他们家的这种情况。“之所以不愿办理公证,是因为手续繁琐,还要额外付费。更重要的是,银行的这种要求在法律上缺少依据。”朱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2007年7月,朱先生和女儿将工行沈阳皇姑支行诉至法院。2007年9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存单抵债新债权人诉银行一审胜诉

    2006年年初,朱先生住院看病急用钱,向祖某借款1万元。2008年9月1日,朱先生为还清欠款,将亡妻留下的那张定期存单转让给了祖某。祖某拿到存单后,到一家工行营业点提款,被拒绝。祖某认为,虽然朱家人与工行有争议,但该存单已经转让给自己,现在自己是这张存单的所有人,工行应该正常兑付。工行方面则认为,既然法院没有支持朱家人的提款诉求,祖某同样没有权利提取这笔存款。

    2008年9月初,祖某将工行沈阳皇姑支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存单本金1.1万元和2003年11月11日至2005年11月11日的存款利息495元。同时,请求法院判决银行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其造成的损失。

    今年7月6日,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审理后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储户将存款存入工行,银行为其开具存单作为凭证,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朱先生作为继承人将存单转让给祖某,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祖某成为银行新的债权人。储蓄存款合同届满后,银行以需履行银行相应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银行有义务给付原告存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延迟履行的民事责任。皇姑区法院法院一审判令工行沈阳皇姑支行给付祖某存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495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1495元,自2005年11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计收逾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

    据悉,工行沈阳皇姑支行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提取睡眠存款盼打通便捷通道

    储户存在银行里的钱,由于某种特定原因无法取出而长期滞留银行账户,被称为睡眠存款。

    记者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到,类似朱先生这样因不愿办理公证而与银行发生纠纷的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

    上述朱先生和祖某的诉讼代理人、辽宁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万庆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储户家庭中对该笔存款享有继承权的部分共有人提取存款,并实行管理,在法律上并无障碍,如果银行方面认同这一点,就可以打通储户家人提取睡眠存款的便捷通道。至于存款的所有继承人是否分割、如何分割,是继承人的家事。银行要求继承人持公证书取款的做法,应该予以变通。朱先生将存单转让给祖某,祖某取款被拒后再起诉银行,前后两起诉讼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关键症结均在于取款渠道不畅通,否则可以避免两起诉讼的发生。

    针对此案,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安祥认为,睡眠存款是储户的钱,银行方面担心存款继承人间对继承问题有争议,为存款继承人提取存款设置了一些前提条件,储户家人依银行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在经济等方面确实要蒙受损失。如何帮助储户便利地提取睡眠存款,减少类似纠纷,是银行方面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王文郁)

●相关链接

妻去世留下800元存款取出要花750元公证费

    据《重庆时报》报道 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渝中区居民张女士将丈夫黄正明的800元工资,存在自己的银行账户里。不料4天后,张女士突然因病去世。由于没有存折密码,黄正明便带着有关证件去银行提取这笔存款,银行表示取款需要公证。黄正明到公证处了解到,除了要做遗产公证还要做儿子放弃继承权的公证,这样公证费就要750元左右。这下,黄正明进退两难了。

    黄正明究竟如何才能提取这笔存款?重庆市万康律师事务所文律师给他支了一招,即采取诉讼的方式可以降低费用。黄正明可以以遗产分割不明为由向法院提起遗产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去世妻子的这笔800元遗产到底该由自己还是由儿子继承。只要有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银行会根据《若干规定》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存款。

    一位法官介绍说,这样打官司,不是父诉子就是子诉父,但诉讼费用应该在100元以内。如果家庭经济困难的话,当事人还可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用。相比进行公证,费用可节省不少。 (佚 文)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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