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名无效不应成拒赔理由
太平洋保险被判赔7万余元
那晓群为丈夫投了太平洋步步高增额寿险,并亲自在保险书上签了字。在丈夫失踪多年并得到法院宣告其夫死亡判决后,那女士一纸诉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日前,当地市法院依据《保险法》“弃权—禁止反言”的相关规定,作出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赔偿那晓群保险金7.2万元的判决。
据悉,1996年12月26日,那晓群为丈夫张荫虎投保办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是那晓群。张虽知道妻子为自己保险,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1997年4月5日,张荫虎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那将丈夫失踪之事告知保险公司并要求理赔,而保险公司以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依据为由拒绝,并让那继续交纳保费。此后,那按期交纳保费。
2001年4月,那向法院申请宣布丈夫张荫虎死亡。1年后,法院宣布张荫虎死亡。随即,那以被保险人死亡,应获得理赔为由向法院提出诉状。市法院针对那的代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展开调查后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的优势,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投保人的义务,对那代替张荫虎签字予以认可,故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那7.2万元。
据代理该案的李滨律师称,在保险行业中,因代签名产生的纠纷较为普遍。此案适用保险合同中“弃权—禁止反言”原则,即保险公司默认就视为弃权,以防止保险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欺诈和误导投保人,这对规范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钟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