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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监督

擅卖客户股票华安证券公司该不该担责
江苏消费网 (2009-07-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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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位员工未经允许擅自卖掉客户的股票,并提走数十万元资金,给客户造成了近200万元的损失。案发后,客户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本报记者 洪敬谱

    安徽华安证券公司六安证券营业部大户室客户杨美蓉在自己资金账户上先后存入70多万元并购进股票。2007年2月7日,当她看到股市有大幅上扬趋势后,遂进入账户查看,却发现自己的股票已全部被华安证券六安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彭乔云卖掉,并被其提走现金52万余元 (本报2007年7月16日C4版曾作报道)。案发时,杨美蓉的4支股票价值近200万元。案发后,杨美蓉将华安证券公司告上法庭,目前已经进行了刑事调查程序以及三次民事审理。7月16日,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杨美蓉告诉记者,她已经为此奔波近3年了,无论走到哪一步,她都要讨回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员工擅卖客户股票提走资金

    杨美蓉从1993年就开始炒股。到了1998年,杨美蓉从六安来到了合肥发展事业,由于当时规定股票必须卖了才能转户,于是便把股票留在了六安市。在此之前,杨美蓉在华安证券六安营业部大户室操作股票,当时彭乔云是该证券营业部大户室服务人员。到2004年9月她总投资70多万元。期间,曾合计股票成交金额52.878万元。之后,因股市持续低迷,杨美蓉便没有再操作股票。

    杨美蓉对记者说,2003年、2004年两年,她先后购买了东方电机、招商银行等4支股票。“2007年初,股票市场已经转为牛市。当年2月7日上午,我打电话给彭乔云,询问网上交易如何办理,并说第二天要去六安办理网上交易之事。没想到当天下午5点多,她突然来到合肥对我说,她把我的股票都给偷卖掉了,并取走了其中的52.5万元,希望能‘私了’。”杨美蓉对记者说,听到这一消息后,她和爱人要求彭乔云写了一份“作案经过”,随后向公安部门报了案。

    记者在彭乔云给杨美蓉写下的“作案经过”上见到这样的内容:“我彭乔云2006年元月至2007年元月,出于赚钱目的,擅自盗用朋友杨美蓉股票密码,买卖股票并挪用资金,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此行为是我个人所为,截止2007年2月7日市值约160万,我愿承担全部责任……”。这份材料除了有彭乔云签名和指印外,还附有彭乔云的身份证复印件。

    2007年2月9日,杨美蓉到华安证券公司六安梅山路证券营业部查了一下,发现上面剩余的46万多元的股票已经不是她原来买的股票了。记者在杨美蓉提供的2007年2月9日打出的“客户对账单”上见到,从2003年6月29日到2007年2月5日,累计交易近300次,交易额超过3000余万元。并且从2004年11月16日至2006年10月30日分16次取出现金共52.5万元,单次最高额达8万元。到2007年9月份,被非法盗卖的股票市值已达500多万人民币。而目前该股票市值也有300多万元。

    证券公司员工可随意进入股民账户

    杨美蓉认为,大额现金被提取时,须出示户主本人身份证、签名,但从对账单上看出,自己现金被提取时,一直是彭乔云用本人的身份证加密码与签名取出的,彭乔云在取现金时,柜台操作人员不履行“三方协议”,这说明证券公司存在着审查不严的问题。

    彭乔云给杨美蓉书面写下的“作案经过”中写道,“取钱经过:对资金柜台人员说是我亲戚账户,密码+彭乔云签名+彭乔云身份证。所有交易和取款都是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杨美蓉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记者在六安市公安部门的调查材料上了解到,华安证券公司员工只要对资金柜台人员说是其亲戚账户,就能任意支取客户钱款的现象,在华安证券公司相当普遍。

    彭乔云被移送六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杨美蓉对记者说,《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股票和资金负有保管的义务,华安证券公司的管理怎么会混乱到如此地步,在没有任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放任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卖股票、盗取现金呢?杨美蓉认为,彭乔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而华安证券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7年11月6日,彭乔云以挪用资金罪被移送六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六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4年11月16日至2006年10月30日,彭乔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6次挪用营业部客户杨美蓉账户内资金共52.5万元,供其从事营利活动。六安市检察院于2007年12月10日交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办理。2008年1月14日,金安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法院判定客户取现证券公司不担责

    当年6月2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该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杨美蓉股票资金账户被取走52.5万元,华安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华安公司在办理取款操作程序上的过错,与杨美蓉名下的资金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华安公司应当承担52.5万元的赔偿责任。焦点之二为:杨美蓉账户上的股票被卖出的责任及损失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华安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所生成的杨美蓉账户密码的修改记录显示,无证据证明杨美蓉的账户密码曾经被修改。根据委托协议,杨美蓉对自行设置的密码负有保管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彭乔云利用职务之便,盗取了杨美蓉资金账号和交易密码,或者华安公司的交易系统存在问题,本案争议的股票卖出行为应视为杨美蓉本人所为。

    2008年8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记者在该判决书上见到这样的判决:华安证券公司赔偿杨美蓉股票保证金的52.5万元;驳回杨美蓉要求华安证券公司为其员工赔偿股票市值损失190余万元的请求。

    不服判决的杨美蓉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彭乔云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列为本案当事人,裁定发回重审。

    今年3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再次审理,并于今年4月15日作出了二审判决。记者在二审判决上见到,判决内容依然是华安证券公司赔偿杨美蓉股票保证金的52.5万元;驳回杨美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之后,杨美蓉再次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认为被申诉人违反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未对申诉人的股票和资金妥善保管,未对其从业人员严加监管,导致彭乔云利用职务之便,违反交易规则,侵入申诉人的账户盗卖股票并盗提资金,给申诉人造成巨大损失,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明察事实,纠正原审的错误判决,改判支持申诉请求,给一个公正的“说法”。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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