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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难退保难房贷险形同虚设?
江苏消费网 (2009-07-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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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房贷险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理赔,什么情况下可以理赔?如果理赔,为何赔给银行,而交了保险金的消费者却不能得到理赔?银行和保险公司对退保为何设置了重重障碍?如此诸多问题,值得人们深思,也希望保险公司能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对房贷险这一险种进行认真的调整。

■本报记者 聂国春

    近日,上海闵行区楼盘倒塌事件再次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简称房贷险)问题推到了前台。

房贷险成摆设

    据了解,此次塌楼事件购房者的放贷银行集中在工行、交行等银行。记者近日咨询工行个贷部人士得知,业主的还贷责任并不因房屋抵押品灭失而免除。要解决还贷问题,除了向开发商索赔外,还可以通过房贷险来解决。银行个贷部门人士表示,如不可抗力事件在保险范围内,则银行有权从保险理赔金中一次得到相应于未结本息的补偿。

    记者采访发现,房贷险能否对房屋倒塌理赔,也是一个问号。

    首先,根据房贷险的合同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房贷险只对“包括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地面突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负责赔偿。对于“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市相关部门公布的事故原因,房贷险赔付的可能性很小。”人保财险市场研究部一位人士对记者说。

    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玉涛认为,根据房贷险合同,即便保险公司为房贷险埋单,直接受益人也将是银行,掏钱买了房贷险的业主并不能拿到一分钱。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消费者张女士质疑道:“地震、塌楼等事故都免赔,而赔付了也是赔给银行,房贷险岂不是成了摆设?”

“保人”条款成空头支票

    保障房屋条款形同虚设,那么“保人”条款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

    今年6月,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贷款人意外身亡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名下尚未到期的贷款案。

    据原告郑某父母介绍,2006年,郑某与昌平区建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同时向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2007年12月,郑某在昌平区某网吧前被人刺死。此后,郑某父母代子向昌平区建行偿还借款。直到2009年4月,他们发现郑某生前投保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死亡,由保险人承担还贷责任。于是,他们找到昌平区建行,建行答复说理赔属于保险公司负责,银行无权解决。他们又找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郑某父母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银行,只有银行才能就保险合同理赔问题提起诉讼,郑某父母无权提起诉讼。此外,郑某的死亡系在与他人斗殴的过程中被刺身亡,并不属于意外伤害的情形,不属于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如果房贷投保人死亡,那么他的继承人是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房子的继承人并非保单上的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因此,如果银行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话,房子的继承人就要按照房贷协议向银行缴纳贷款及利息,这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没有直接关系。

    按保险公司这种说法,如果银行不作为,购房者岂不是白买房贷险了?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保险人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是将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转让给银行,并非保险合同的转让。且被保险人让渡的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仅仅是保险理赔请求权中的实体权利,即保险金的受领权,但理赔请求权中的程序性权利仍应由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享有。作为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和房贷的还款义务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还贷的主张。

    主审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相似案例在全国已有多起,由于保险法并未就“房贷险”做出专门规定,房贷险的法律性质尚不清晰,法院将在研究后再行宣判。

    记者翻阅合同条款发现,房贷险“保人”的拒赔理由有很多。例如,在意外发生前,购房者未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而拖欠借款本息金额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包括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等造成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因核子辐射或污染造成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造成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保险公司也不理赔。同时,因投保人存在过失或者购房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因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也属拒赔范围。此外,如果购房者因疾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还贷未完退保难

    既然房贷险存在诸多缺陷,那么此前被强制购买房贷险的购房者能否退保呢?浙江宁波市民顾女士的经历表明,银行和保险公司对退保设置了重重障碍。

    2006年11月,顾女士在宁波某小区购买房子,为办理公积金贷款,她缴纳2588.8元保险费办理了房贷险,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不是她自己,而是银行。虽然贷款尚未还清,但听说有关政策已取消了强制投保房贷险的规定,顾女士便想退保。

    但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退保手续。他们告诉顾女士,退保须提供保单正本,可是因为保险受益人是银行,正本放在银行那里。银行人士则表示,只有在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或是购买期房的情况下才能办理退保手续,而顾女士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往返多次仍无功而返的顾女士无奈之下,只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告认为,顾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并缴付保险费,对方应将保险单正本缴付原告,但保险公司未经原告方同意,将保险单正本交予银行。此外,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还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公司根据其保险条款的规定,拒绝原告解除房贷险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贷险保险合同,返还保险金,有关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于顾女士的维权要求,保险公司觉得,即使要退保也只能按照合同规定退还部分保险金额。宁波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案中不存在《保险法》中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原、被告的保险合同没有限制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特别约定,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过,因保险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开始,原告主张的返还保险费,应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部分。6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房贷险合同,保险公司返还原告保险费1788.8元。

●相关链接
房贷险保什么?


    房贷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要求贷款人购买的保险。此前,房贷险是强制险。由于保险合同的自愿原则,从2005年开始,一些银行已经不再强制要求贷款客户购买房贷险了。

    房贷保险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高的特点,对购房者规避风险来说具有一定的作用。目前,房贷保险主要包括3类产品。

    一是财险公司的房屋损失险。如果在还贷期间,因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原因造成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给予赔偿。此类产品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保险责任并未将地震等列为赔偿范畴。二是财险公司和一些寿险公司经营的还贷保证保险。该产品可对贷款人在贷款期间内产生的人身意外提供保障。此类保险一般收益人指定为银行,当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无力偿还贷款时,由银行申请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负责将剩余贷款还清。三是寿险公司开发的带有还贷性质的两全型保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贷款年期和贷款总额选择相应的保障期限和保额,随着贷款金额的减少,保额也逐年递减,使风险与保障相匹配,更合理地分配每一分保费。保障期内,被保险人一旦发生身故或全残,其家人即可获得相应的赔偿,用以偿还剩余贷款。若未发生保险理赔,所缴保费还可以退还。

    房贷险理赔时,应注意4点。一是要及时报案;二是要看清保单免责范围,知道什么能保什么不能保;三是房贷险只保贷款人,因此要科学投保,一般先为家庭经济收入最高的“顶梁柱”购买保险;四是房贷险有一部分财产险的功能,但家电、装修等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在房贷险的承保范围内。如果购房者需要,可购买一份价格相对低廉的家庭财产保险。

(聂国春)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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