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申57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红运洪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熊大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文,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王川,该执法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兹保,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江苏苏商律师事务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红运洪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运洪福餐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红运洪福餐饮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红运洪福餐饮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红运洪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施国伟
审 判 员 张长琦
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