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栋。
原审被告:南京溧水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乐卫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琴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溧阳支行)诉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控股公司)、南京溧水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卫清、徐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6)苏04民初332号民事判决。新时代控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期间,徐栋以其已经受让案涉债权为由请求将被上诉人农行溧阳支行变更为徐栋,经审查,徐栋所述情况属实,本院依法将本案被上诉人变更为徐栋。
本案审理过程中,徐栋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徐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初3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徐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9653元,减半收取1648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826.5元,由徐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晓娟
审 判 员 李道丽
审 判 员 孔 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贝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