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苏委赔监26号
江苏汉中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江苏省镇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赔偿委员会(2016)苏11委赔2号决定,以丹阳市人民法院违法解除保全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本案中,你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对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正按规定程序处理,目前尚在执行过程中,你公司现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法赔字第1号决定和镇江中院赔偿委员会(2016)苏11委赔2号决定均驳回你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的申诉事项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