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执复18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苏留韵古金丝楠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狼山镇街道桃园社区七组。
法定代表人:陆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朱展,男,195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复议申请人江苏留韵古金丝楠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留韵公司)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2017)苏06
执异4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通中院查明,朱展与留韵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中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一、朱展与留韵公司2010年8月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及2011年4月7日签订的《〈富春山居图〉雕刻创作补充协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留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朱展人民币1529274.35元。如留韵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留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一幅未完工金丝楠木雕《富春山居图》依保全时现状交付给朱展。四、驳回朱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朱展负担26300元,留韵公司负担17500元。
因留韵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朱展向南通中院申请执行,南通中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314815元。执行过程中,南通中院作出(2014)通中执字第0420号民事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留韵公司丝楠艺术品:金丝楠木雕《富春山居图》一幅、大画案一张、条桌两张。2016年11月14日,南通中院对上述财产委托评估,因本案鉴定事项特殊,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江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内唯一具备该项目鉴定资质的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进行鉴定。2017年1月6日,南通中院书面通知朱展和留韵公司,告知三名鉴定专家钟锦德、许家千、毛金芝的姓名及工作单位、荣誉称号。2017年1月13日,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秘书长汪彤和三名鉴定专家及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现场勘验。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作出苏艺协函[2017]02号鉴定评估报告,鉴定评估价格为328万元。其中价值评估部分载明:评定一件工艺品的价值有四个方面。1、艺术性:设计匠心、造型审美。2、制作工艺:做工复杂、精细程度。3、材质:制作的材料是否昂贵、稀有。4、艺术价值:出自哪位大师、名人之手,是否有收藏价值等。同时考虑作品的唯一性。针对此四件工艺家具之具体情况,特分析如下:①家具做工分析:平头案为传统家具的一般制作工艺,无复杂技能,雕刻为现代工艺手工修整,造型规矩工整,制作技艺中上水平。画案制作台面难度较大,制作技艺精细,特别是榫卯之内圆角处理精确圆润,漆工磨漆熟糯,手感良好。大型座屏整体感较强,但基座做工欠精细;主体画面材质拼补较多,降低了它的价值;雕刻细腻,有较高的技法表现,但树林表现雕刻刀法欠清晰(根脚不清,远山与近景层次感不明显,整个画面空远感不足)。但也确实是一件很难得的佳品。②材料价格分析:根据市场行情及相关资料,(干燥处理成本较大),考虑多种因素,价格分别以50万元/吨、20万元/吨及优质硬木以2万元/吨计。③由于此家具的特殊性,人工按正常的两倍左右计,为1000元/工计。2017年2月24日,南通中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评估报告及评估告知书。
留韵公司向南通中院提出异议称:一、《鉴定评估报告书》程序违法。1、金丝楠木属于稀有木种,对其市场价格、研发成本、人工成本、艺术价值等只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才能作出正确认定,而江苏省工艺美术协会是个民间组织,不在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单中,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2、鉴定报告只有江苏省工艺美术协会加盖的公章,具体鉴定人员的签字,这不符合出具鉴定报告的规范。司法鉴定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必须由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中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作出。3位鉴定人员并非江苏省工艺美术协会的工作人员,均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亦无必备专业素养。其中,钟锦德就职于钟锦德紫檀木雕刻技能大师工作室;许家千工作单位为苏州红木雕刻厂有限公司;毛金芝系南通市四安阉西红木工艺品厂人员。二、《鉴定评估报告书》错误百出。1、定价依据过于随意,是2012年7月的成都商报或其他的街头巷议,完全没有按照规范的司法鉴定的市场询价、评估论证、最终定价等程序实施,对于资源稀缺、技术要求极高的金丝楠阴沉木的定价过低,导致案涉大型雕刻仅认定为230万元。而与涉案大型雕刻同款的另一幅《富春山居图》于2011年被中国工艺美术馆收藏,经专家评估、论证,收藏价格为800万元。2、报告的表述内容前后矛盾,出现低级的计算错误,如合计总价为3283600元,最后结论变为328万元;认定碧玉12块,每块150000元,总价认定为150000元。3、报告结论没有鉴定人员签名确认。综上所述,该报告程序违法,实体上多处错误,请求更换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重新鉴定。
异议审查过程中,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针对留韵公司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回复。主要内容为:1、该协会具有司法鉴定资格,可登陆江苏法院网一一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查询(序号:713)。2、司法鉴定人员须为本行业从事相关专业的顶尖人才,该协会根据法院的委托,从专家库中抽选出了三位专家。他们既具有行业公认的,每年由人社部门评定的纳入国家人才管理体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又拥有四年一届由省政府认定并授牌的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备注:毛金芝今年也荣获了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因此他们完全具备司法鉴定资格。3、对于当代工艺品评估价格的确定,由四个方面来体现: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作者职称、荣誉称号(代表其掌握本行业技能的水平高低)、管理费用。在以数字统计时,都会出现非整数的情况,甚至出现小数点之后的多位数字。为了便于统计,行内有不成文的规矩:百万元以上的评定统计到万元,十万元以上的评定统计到千元,一万元以上的评定统计到百元。碧玉每块150000.00元,是评估人笔误,应是每块15000.00元。在此次的评估中,也考虑设计制作者的各种因素,以及制作工艺的复杂性等,特别是对大型木雕《富春山居图》的价格评定,进行了多次论证,结合目前行业内人工价格,雕刻人工以800工计,相当于1个人雕了2年多时间;制作人工费用每工以1千元人工计。艺术品和工艺品价值的最大区别是不可复制性,从而也决定了其不同的价值。2011年被中国工艺美术馆收藏的同款《富春山居图》收藏价为800万元。但本案《富春山居图》不管在制作过程中,又使用了什么不同的工艺,客观而言它就是一件被复制的工艺品,因此降低了2011年同款收藏品的价值,成为非唯一性,从而使艺术品降格为可复制的工艺品。
南通中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对拟拍卖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需鉴定评估的财产较为特殊,能够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在《江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内只有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为此,该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均表示同意并签字确认。对于鉴定人员资质问题,本案从事具体鉴定的三名人员均由具备鉴定机构资质并接受本案委托的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从专家库中抽选,该院也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了三名鉴定专家的姓名及工作单位、荣誉称号,且在其后的现场勘验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参与,未对鉴定人员的资质提出异议。现留韵公司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程序提出异议,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该院不予采信。至于评估结论是否准确的问题,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拟拍卖财产的价格,其目的是确定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对执行财产变价的直接认定,拍卖财产的真实市场价值依赖于司法拍卖活动中的竞价结果,留韵公司以价格低为由要求南通中院重新评估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苏06执异43号执行裁定,驳回留韵公司的异议请求。
留韵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鉴定评估报告书》程序违法。1、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资格。金丝楠木属于稀有木种,对其市场价格、研发成本、人工成本、艺术价值等只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才能作出正确认定,虽然江苏省工艺美术协会在《江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中,但该协会没有司法鉴定资格。2、鉴定人员既无司法鉴定资格,亦无必备专业素养。鉴定报告只有江苏省工艺美术协会加盖的公章,没有具体鉴定人员的签字,不符合出具鉴定报告的规范。3位鉴定人员并非江苏省工艺美术协会的工作人员。二、《鉴定评估报告书》有多处错误。1、定价依据不规范,以2012年7月的成都商报或其他的街头巷议为依据,没有按照司法鉴定的市场询价、评估论证、最终定价等程序实施。对于资源稀缺、技术要求极高的金丝楠阴沉木的定价过低,导致案涉大型雕刻仅认定为230万元。而与涉案大型雕刻同款的另一幅《富春山居图》于2011年被中国工艺美术馆收藏,经专家评估、论证,收藏价格为800万元。2、报告的表述内容前后矛盾,出现低级的计算错误,如合计总价为3283600元,最后结论变为328万元。综上,请求撤销南通中院(2017)苏06执异43号执行裁定,更换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重新鉴定。
本院另查明,三名鉴定人员于2017年1月18日出具《评估情况》,该《评估情况》载明现场勘查情况、评定价格依据、价值及价格评估,三名鉴定人员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理由为:一、复议申请人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但江苏省工艺美术协会在《江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中,涉案的评估人员系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从专家库中抽选,复议申请人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三名鉴定人在《鉴定评估报告书》附随的《评估情况》上签字确认。并非只有江苏省工艺美术协会的工作人员才能作为涉案评估标的物的鉴定人员。二、关于涉案评估标的物的评估程序及评估方法,因评估标的物数量稀少,评估该标的物不能采用通常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具体评估过程在《鉴定评估报告书》中均已载明。对于评估价格问题,评估机构针对复议申请人留韵公司提出的异议已作出书面回复,回复意见中载明了艺术品和工艺品的区别。对于复议申请人所称的评估价格计算错误问题,评估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中已作出明确回复。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留韵古金丝楠艺术品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执异4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峰
审判员 李 晶
审判员 赵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