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更好地发挥南京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市、区广告监管部门之间、广告监管部门与新闻媒体单位之间的沟通机制,加强全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南京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印发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信息通报原则
信息通报制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通报信息的准确、客观、公正。
二、信息通报对象
信息通报对象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市、区新闻媒体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江苏省工商局、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委、区政府。
三、信息通报范围和内容
(一)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主要内容为:
1.市局交办案件线索查处情况及其他任务完成情况;
2.有关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3.市局要求报送的材料、信息完成情况;
4.其他需要通报的有关情况。
(二)向有关市、区新闻媒体单位通报的主要内容为:
1.总局广告数据中心每月监测的市媒体违法广告线索情况;
2.市局广告监测中心每月监测的市、区媒体违法广告线索情况;
3.市局接受各类举报市、区媒体违法广告线索情况;
4.市属主流媒体信用评价情况;
5.其他需要通报的有关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市局广告处指定人员专门负责广告监管信息通报工作。
2.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属媒体单位都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市局通报广告监管信息的对接工作。
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报的违法广告情况应予及时处理,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通报情况处理结果书面报送至市局广告处。
4.被市局连续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将纳入市平安创建和文明城市测评负面清单,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5.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新闻媒体单位,市局除积极做好信息通报外,还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