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鼓市监行处(2017)021号
当 事 人:南京德亦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注 册 号:91320106MA1MKWW334
营业场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8号1906室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钢材、不锈钢制品、电线电缆、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医疗器械(许可经营项目除外)、初级农产品、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珠宝首饰、纺织品的销售;再生物资回收、销售(国家限定或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
2016年11月23日,接到投诉人马文投诉,反映南京德亦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其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经初查后,于2016年12月7日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以汪长明为股东的自然人独资企业。2016年5月16日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汪长明。成立后的第7天,即2016年5月23日,当事人的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高源”,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将法定代表人由汪长明变更为马文的申请资料。2016年5月24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该变更登记。
经查,高源没有为南京德亦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过变更登记。高源不了解南京德亦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源不认识马文、汪长明等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人。
马文曾多次丢失身份证,当事人变更马文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所用身份证明材料,系马文遗失身份证的复印件。马文不认识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人,登记材料中所有“马文”签字都不是马文本人所签。
无法联系当事人股东汪长明及其他相关人员。信函方式联系汪长明、监事李进财、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孙军,收信后没有回音。财务负责人苗九龄信件被退回。拨打当事人工商登记联系电话(18252034532)已停机,苗九龄电话(13776416401)为空号,拨打孙军电话(18114477323),接电话的是南京博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孔女士。孔女士不认识孙军。
当事人登记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8号1906室。汉中路8号是“金轮国际广场”。1906室是“帝景风尚.私人形象定制会所”,从事理发、个人形象设计。会所工作人员(理发师)说,从来没有听说过南京德亦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1906室办公根本不可能。
综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马文是冒用身份登记的,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高源也是冒用身份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马文撰写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马文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法定代表人;
2、马文《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系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公司的事实;
3、孙颖《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系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公司的事实;
4、马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变更登记所用马文身份证明材料为马文遗失身份证的事实;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华侨路派出所《接处警回执单》1份,证明马文发现自己身份被冒用变更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6、灵璧县公安局朱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马文三次丢失身份证,于2012年7月24日、2015年2月23日、2016年2月14日补领身份证的事实;
7、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事实。
8、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变更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17年7月25日,本局以挂号邮寄、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局网站上公告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其2016年5月24日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变更登记,属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行为。本局决定撤销南京德亦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5月24日的变更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