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鼓市监行处(2017)022号
当 事 人:南京华仕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注 册 号:320106000253250
营业场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9号6楼E座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电力设备、机械设备、工程机械配件、测量仪器、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劳保用品、制冷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化工原料(除危险品)、日用百货销售;建筑工程、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6月16日,接到投诉人李阳投诉,反映南京华仕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而其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经初查后,于2016年6月16日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张婕于2014年6月9日、2014年6月17日分别以当事人企业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身份,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材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当事人的一名股东并监事身份证明材料为李阳的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证明材料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9号6楼E座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书。鼓楼工商分局于2014年6月18日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有两名股东。其中一名股东是投诉人李阳,任监事。李阳于2014年5月,在上海回北京的高铁上遗失过身份证。当事人登记李阳为公司股东并监事所用身份证明材料,系李阳遗失身份证复印件。李阳不认识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人,登记材料中所有“李阳”签字都不是李阳本人所签。
无法联系当事人的另一名股东并法定代表人郗华华。信函方式联系郗华华,信件被退回。当事人工商登记联系电话(13776574034)为空号。电话(18061844503)联系上了委托代理人张婕,张婕说,那是几年前的事了,她已记不得这家公司了。
当事人登记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9号6楼E座。中山路179号是“易发大厦”。6楼E座为南京广鑫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不存在南京华仕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广鑫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2016年12月入住的,之前是南京魏洪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南京魏洪兴食品有限公司在此办公两年多时间。大厦物业管理人员说,该大厦没有南京华仕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综上,当事人的股东并监事李阳是冒用身份登记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是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李阳撰写的《投诉信》1份,证明李阳不是当事人真实的股东、监事;
2、李阳《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是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的事实;
3、李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所用李阳身份证明材料为李阳遗失身份证的事实;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华侨路派出所《接处警回执单》1份,证明李阳发现自己身份被冒用登记为公司股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5、北京市公安局北太平庄派出所的《证明信》1份,证明李阳身份证丢失后于2014年5月16日补领的事实;
6、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7、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17年7月25日,本局以挂号邮寄、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局网站上公告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属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行为。本局决定撤销南京华仕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