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鼓市监行处(2017)019号
当 事 人:南京斯向德商贸有限公司
注 册 号:320106000278233
营业场所: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65号新华大厦4001室
经营范围: 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酒店用品及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办公用品、服装服饰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提供保洁、保安人员派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11月3日,接到投诉人杨扬投诉,反映南京斯向德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而其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经初查后,于2016年11月3日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丁学伟于2015年1月4日、2015年1月19日分别以当事人的企业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身份,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材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当事人的一名股东并监事身份证明材料为杨扬的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证明材料为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65号新华大厦40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鼓楼工商分局于2015年1月29日核准当事人设立登记。但是,当事人南京斯向德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前来领取《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及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也就是说,当事人成立至今,一直没有合法开业。
投诉人杨扬2014年9月遗失过身份证,当事人登记杨扬为公司股东并监事所用身份证明材料,系杨扬遗失身份证复印件。杨扬不认识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人。登记材料中所有“杨扬”签字都不是杨扬本人所签。
当事人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65号新华大厦4001室,新华大厦40楼整层是“泛华金控”旗下一家保险代理公司办公场所。“泛华金控”是2016年11月搬入的。大厦物业工作人员说,“泛华金控”入住前,40楼整层是一家英语培训机构教学场所,在此从事培训工作有三至四年时间,不存在南京斯向德商贸有限公司。
综上,当事人的股东并监事杨扬是冒用身份登记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当事人成立至今,一直没有合法开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杨扬撰写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杨扬不是当事人真实的股东、监事;
2、杨扬《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系冒用他人身份、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的事实;
3、杨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所用杨扬身份证明材料为杨扬遗失身份证的事实;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华侨路派出所的《接受案件回执单》1份,证明杨扬发现自己身份被冒用登记为公司股东并监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5、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6、从行政审批科调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一直没有合法开业的事实。
2017年7月25日,本局以挂号邮寄、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局网站上公告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成立31个月,一直没有合法开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属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行为;当事人成立31个月,一直没有合法开业。本局决定撤销南京斯向德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