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鼓市监行处(2017)018号
当 事 人:南京欢满建材有限公司
注 册 号:320106000271519
营业场所: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29号1510室
经营范围: 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金属材料、五金、电线电缆、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消防设备、花卉、家具、日用百货、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通讯设备、电脑耗材、电子设备销售;财务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
2015年8月25日,接到投诉人唐建投诉,反映南京欢满建材有限公司冒用其名下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29号1510室的房产资料,将该房屋登记为公司住所,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经初查后,于2015年9月8日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徐兰、王先秀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4日以当事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身份,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材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住所证明材料为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29号1510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书。鼓楼工商分局于2014年12月5日核准了当事人设立登记。
房屋所有权人唐建,从来没有把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29号1510室房屋出租给当事人使用过。唐建也不认识当事人的任何人员。幕府西路29号是“金域中央广场”公寓楼,1510室门口企业标牌为南京康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发现南京欢满建材有限公司存在。金域中央广场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客户登记簿中找不到南京欢满建材有限公司,也没有其水电缴费记录。
当事人有王家群、赵学秋两名股东,均无法取得联系。以信函方式联系两名股东,均收信后无回音。当事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徐兰收信后无回音,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王先秀信件被退回。多次拨打当事人工商登记联系电话(13913957652),均关机。王先秀电话(13913922445)为空号。
综上,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是虚假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唐建举报材料1份,证明唐建投诉南京欢满建材有限公司将其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29号1510室房子冒用登记为该公司住所的事实;
2、唐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3、唐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4、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5、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17年7月25日,本局以挂号邮寄、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局网站上公告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房产信息,提供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属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行为。本局决定吊销南京欢满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