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鼓市监行处(2017)025号
当 事 人:南京布拉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注 册 号:91320106093930791K
营业场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431室
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提供劳务服务(不含涉外);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信息咨询;工程监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图文设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2017年3月15日,接到投诉人乔万柳投诉,反映南京布拉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公司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而其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经初查后,于2017年3月15日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张薇于2014年3月10日、2014年3月13日分别以当事人的企业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身份,向南京市浦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材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当事人一名股东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为乔万柳的身份证复印件。2014年3月20日,南京市浦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当事人设立登记。2015年10月22日,当事人的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傅惠,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当事人住所从浦口区变更到鼓楼区中央路417号431室的申请材料。其住所证明材料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43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2015年10月29日,鼓楼分局核准了该变更。
登记资料中载有6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分别为:股东法定代表人乔万柳、股东监事张进、工商登记委托代理人张薇、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傅惠、共有房东苏贝和张建魁,
乔万柳曾于2013年10月9日遗失过身份证。登记乔万柳为当事人股东并法定代表人所用的身份证明材料,系乔万柳遗失身份证的复印件。乔万柳不认识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人,登记材料中所有“乔万柳”签字都不是乔万柳本人所签。
张薇表示,她是以南京国浩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的身份,去代理当事人的工商登记手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住所证明材料等所有申请登记所用主要资料,都是南京国浩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老板给她的。资料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签字是谁签的,张薇已记不太清楚了,她认为,她拿到资料时应该已经签好字了。乔万柳、张进、傅惠等人张薇都不认识。
傅惠表示,2015年10月份,她与一男子约定,帮其把当事人住所从浦口区变更到鼓楼区,给她1500元代理费。变更过程中,所有关键资料都是这名男子给她的。资料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签字,都是给资料时已签好的。傅惠与该男子是首次碰面,事先不认识,事后也一直没有联系过。傅惠不认识乔万柳、张进、张薇等人。
无法联系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人员。信函方式联系股东张进、房东苏贝和张建魁,信件均被退回。拨打当事人工商登记联系电话(18051999082、18252066984),是空号。
当事人登记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431室。中央路417是“先锋广场”,431室门口标牌为“中国现代文明婚礼推广示范店”,不存在南京布拉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综上,当事人的股东并法定代表人乔万柳是冒用身份登记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乔万柳撰写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乔万柳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乔万柳《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3、乔万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所用乔万柳身份证明材料为乔万柳遗失身份证的事实;
4、张薇《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工商登记委托代理人张薇不认识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乔万柳、股东张进的事实;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四所村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份,证明乔万柳身份证丢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6、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7、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17年7月25日,本局以挂号邮寄、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局网站上公告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属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行为。本局决定撤销南京布拉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