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 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利用他人遗失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冒充他人签字,取得变更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2016年2月 18日的变更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152号 ;联系电话: 02583279145 )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