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
2016年下半年,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产品使用说明书、电动自行车宣传资料等)等标准,组织对全省流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商品进行了质量抽查。工作范围涵盖南通、宿迁、泰州、泰兴、沭阳、无锡、常州、南京、连云港、扬州、镇江、盐城、苏州、徐州、淮安等15地。检验项目为否决项目(最高车速、制动性能)、重要项目(整车质量、脚踏行驶、续行里程、脚蹬间隙、绝缘性能、制动断电装置等(详见表1)。澳及标称澳柯玛、雅迪、绿能、绿源大陆行等151个品牌。共计474批次,合格285批次,合格率为60.1%。具体情况见附件1:2016年下半年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抽检结果汇总表。
表1检验项目抽查结果表
商品名称 |
测试项目 |
抽检批次 |
合格批次 |
不合格批次 |
电动自行车 |
最高车速 |
474 |
285 |
189 |
制动性能(干态) |
474 |
366 |
108 |
|
整车质量(重量) |
474 |
7 |
467 |
|
脚踏行驶能力 |
474 |
16 |
458 |
|
续行里程 |
474 |
474 |
0 |
|
脚蹬间隙 |
474 |
16 |
0 |
|
绝缘性能 |
474 |
474 |
0 |
|
制动断电装置 |
474 |
474 |
0 |
注:1、脚蹬间隙,有208批次无脚蹬曲柄,不作考核。
2、整车质量(重量)及脚踏行驶能力不合格项,参照判定原则,需四项不合格方判不合格。
一、结果分析:抽检发现189个批次不合格。下面具体分析:
1、最高车速:GB17761-1999 标准5.1.1条,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本次抽查到的474个批次中有189个批次此项不合格,项次不合格率为39.9%。有39个批次最高车速在30km/h以上,最大最高车速达到38.0km/h。车速过快,影响车辆的操作稳定性,车辆难以操纵,在意外情况发生时,刹车距离过长,容易导致车辆失控而造成人身事故伤害;主要不合格原因:部分厂家片面地以速度快作为卖点来吸引消费者,而忽视了车速过快对交通安全可能产生的危害;现在绝大多数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电器线路中增加了限速装置,保证电动自行车出厂时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也有部份企业限于其自身的技术水平,车速控制措施不到位,加大了骑行者在骑行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2、制动性能(干态):GB17761-1999标准5.2.1条,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共有107个批次不合格,项次不合格率为22.6%。与普通自行车相比,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太快时,车体重,整车的运动动能较大,在制动力没有提高的情况下,速度和重量均增大,制动距离自然会增大。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企业开始注重了刹车性能的要求,普遍使用前后涨闸,因此在车速超标同样是导致大部份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合格的原因。
3、整车质量(重量):GB17761-1999标准5.1.2条,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共有467个批次不合格,项次不合格率为98.5%。标准中规定此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电动自行车摩托化,整车重量超标为目前电动自行车的普遍现象,由于此项在标准中规定为重要项不是否决项,对企业没有起到实际控制作用,厂家为配置的提升、车架强度的增加、电池容量的加大、无刷电机的广泛使用、铝合金一体轮毂代替辐条车轮等原因,增加了整车重量。重量过重会导致行车惯性增加,从而影响制动效果,同时重量增加也会加大能量消耗,影响续行里程。
4、脚踏行驶能力:按GB17761-1999标准5.1.3条,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共有458个批次脚踏骑行能力不合格,项次不合格率为96.6%。这部份电动自行车部分为豪华款,另有一些为14寸中置电池简易款。不合格主要体现无中轴、飞轮部件、脚蹬部件,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从严格意义来讲无脚踏骑行功能的已不是电动自行车,因此对此类产品判该项不合格。
5、脚蹬间隙:按GB17761-1999标准
二、原因分析
对照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发现,此次抽检同以往一样主,要不合格原因为最高车速超过20km/h、制动性能项目不合格、整车质量(重量)普遍超过40kg,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为了迎合部份消费者速度越快越好,行程越远越好的心里,近年来的电动自行车普遍存在超速和超重现象。这个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电动自行车属于低速行驶车辆,在非机动车道通行限制最高设计速度无争议。主要是对车辆设计最高速度与道路通行速度的差值有不同看法,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非机动车通行速度应小于
三、消费警示
(一)选购电动自行车电动机注意以下三点:
1、仔细阅读说明书,了解车型的使用方法、保养方法、注意事项等具体信息。
2、选品牌挑车型,注意选择知名企业的产品;不同的车型,其安全性及使用性能差别较大。
3、电动自行车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消费者不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无证产品质量更难以得到保证。
(二)使用电动自行车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谨慎驾驶,忌超速。《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动车道内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超速的电动自行车将会给骑行者带来法律上的诸多麻烦和骑行中的安全隐患。另外车速过快,能耗大,从而缩短续行里程。
2、安全驾驶,不超载。一般电动自行车的设计载荷为75kg,即单人骑乘,超载将导致蓄电池长时间大电流放电,从而缩短电池使用寿命;电动自行车在启动、上坡及大风中逆风骑行时,应使用脚踏助力,以减轻电池负荷,延长其寿命;当电量不足时,应以较低的速度骑行;避免在欠压状态下电动骑行。
3、善于保养,勤充电。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定期保养,注意定期检查车体各部位螺钉的紧固情况、制动器性能、仪表情况、线路移位情况等,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骑行安全。要注意充电器的充电状态及正常的充电时间,防止蓄电池欠充电或过充电,发现充电异常时,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损害电池。
4、要注意电池的容量是随时间和环境而变化的,随使用次数的增加,电池容量会逐渐下降。在气温较低的情况下,电池容量也会降低,待气温升高后即可恢复。雨雪天骑行应注意安全,虽然电动自行车有一定的防淋功能,但电机、控制器等部位还是要注意防水,尤其是电气接插件处,更应注意。
电动车电池
2016年下半年,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GB/T 22199-2008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标准,组织对全省流通领域的电动车电池商品进行了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范围涵盖苏州、南通、连云港、扬州、泰州、宿迁、泰兴、淮安等8地。检验项目为标志、2hr容量、-15℃低温容量、大电流放电特性、耐振动能力等(详见表1)。涉及标称XIN RI、超威电池、速派奇、天能等12个商标。共计71批次,合格70批次,合格率为98.6%。具体情况见附件2:2016年下半年流通领域电动车电池抽检结果汇总表。
表1、检验项目监测结果表
商品名称 |
测试项目 |
抽检批次 |
合格批次 |
不合格批次 |
电动车电池 |
标志 |
71 |
70 |
1 |
2hr容量 |
71 |
71 |
0 |
|
-15℃低温容量 |
71 |
71 |
0 |
|
大电流放电特性 |
71 |
71 |
0 |
|
耐振动能力 |
71 |
71 |
0 |
一、质量分析:抽检发现1个批次不合格。主要是标志项目。依据GB/T 22199-2008标准8.1.1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的要求,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铅蓄电池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但有1批次产品无此标志。
二、原因分析
企业对标准的认知程度还不够,完全凭主观意识和经验办事。认为只要能够使用就行了,没有把消费者的知情权当回事。一旦消费者购买了标识标志不齐全的商品,在使用时必然会产生误区,结果会误导消费者的使用,
三、消费警示
1.产品标志齐全:包括制造厂名、产品型号或规格、制造日期、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尽量选择生产日期与购买日期相近的产品。避免购买无容量标示的电池,如电池本体有多个容量标示,可向相关部门咨询确认,谨防购买容量虚标产品。
2.选择使用无镉电池:自觉选购和使用有“无镉”标志的铅酸蓄电池,防止含镉有害物质对身体的伤害,污染的环境。
3.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电动车辆超载将引起蓄电池长时间大电流放电,起步及顶风上坡时,尽量配合人力助动,以减轻电池负荷;当电量不足时,应尽快充电,避免在电池欠压状态下继续长时间行驶。
4.掌握正确的充电方法:使用与电池配套的电池充电器。充电宜在常温下进行,注意充电器的充电状态及正常的充电时间,发现充电异常时,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员。每次使用后宜及时充电,长期搁置不用,需定期充电。
5.合理回收利用:铅和铅的氧化物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及人体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等部位的健康。因此,废弃的铅酸电池不应随意堆放、丢弃或拆解,应交由生产企业或专业的回收机构进行回收。
电动车充电器
2016年下半年,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QB/T 2947.1-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QB/T 2947.3-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等标准,组织对全省流通领域的电动车充电器商品进行了质量检测。工作范围涵盖连云港、昆山、淮安、泰州、泰兴等5地,检验项目为空载直流输出电压、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过载保护、机械强度、布线、输入及输出线及插头、安全标志、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等(详见表1)。涉及标称宏舰、西普尔、星菲科、易捷等30个商标。共计38个批次,合格8批次,合格率为21.1%。具体情况见附件3:2016年下半年流通领域电动车充电器商品抽检结果汇总表。
表1、检验项目监测结果表
品名 |
测试项目 |
抽检批次 |
合格批次 |
不合格批次 |
电动车充电器 |
空载直流输出电压 |
38 |
10 |
28 |
发热 |
38 |
38 |
0 |
|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38 |
38 |
0 |
|
过载保护 |
38 |
38 |
0 |
|
机械强度 |
38 |
38 |
0 |
|
布线 |
38 |
38 |
0 |
|
输入、输出线及插头 |
38 |
9 |
29 |
|
安全标志 |
38 |
31 |
7 |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
38 |
38 |
0 |
一、质量分析:抽检发现30个批次不合格。下面具体分析。
1、输入、输出线及插头。按QB/T 2947.1-2008标准,电动车充电器商品的输出端插头不能与非安全电压的现行国家标准插头互换,应标识最大电压、最大电流和正负极性;输入端插头应有“CCC”认证标志。共有29批次不合格,主要体现在:1)输出端插头能与非安全电压的现行国家标准插头互换(见图1-1、图1-2);2)在输出端插头上未正确标识最大电压、最大电流和正负极性。3)部分产品的输入端插头未有“CCC”认证标识等。
2、空载直流输出电压。按QB/T 2947.1-2008标准,电动车充电器商品的空载直流输出电压应不超过42.4V。共有28批次不符合要求,相关产品的空载直流输出电压均超过42.4V。若空载电压超过人体可承受的安全电压值,可能导致触电。
3、安全标志。QB/T 2947.1-2008标准对产品的出厂信息和使用风险警示作出明确规定。共有7批次不合格,主要表现为:均未标识“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输入电流”,“在接通或断开充电器与蓄电池的连接时,应先断开电源”、“室内使用,Ⅱ类器具符号为‘回’”、“严禁给不可充电的电池充电”等条款。安全标志是为了在使用过程中更加安全、便捷。部分条款缺失可能会使消费者误操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主要检查电动车充电器是否具有防触电保护功能,减少使用中触电的可能性。此项均符合标准。
5、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主要检查在正常工作温度状态下,其器具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此项均符合标准。
6、布线。主要检查器具布线的材料和工艺是否规范,防止企业在线材上偷工减料而引起质量隐患的可能。此项均达标。
7、发热。主要检查器具在1.06倍额定电压供电时的温升,确保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能够正常工作,防止高温对产品和人身安全带来的伤害。此项均符合标准。
8、过载保护。主要检查器具在输出端短路的意外情况下是否会带来不利的影响。此项均符合标准。
9、机械强度。主要检查外壳能否承受一定能量的冲击,防止使用时由于跌落或撞击造成外壳损坏从而引起使用事故。此项均符合标准。
二、原因分析
1、技术门槛比较低,由于市场对不同档次的充电器均有需求,引入部分小型企业进入市场,由于无视产品质量,走低价路线,拉低了电动车充电器市场的质量水平。
2、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质量意识不强,产品设计、采购、生产管理混乱,没有按QB/T 2947.1-2008、GB 4706.1-2005、GB 4706.18-2014等建立健全相关产品的检验监督体系,对标准缺乏理解,没有完整的工艺要求,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缺乏产品质量的基本保证能力。
3、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导致中国制造的成本优势减弱,利润逐渐减少,更有部分生产企业之间恶性竞争,而为了谋取更多的利润,盲目降低成本而忽视产品质量。
三、消费警示
(一)首选知名企业产品。尽量在信誉比较好的商场、商家选购产品,优先选购国内知名企业生产的产品,通常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比较稳定。此外,选择大量给名牌电动车和电池配套的产品。有实力的充电器厂家,往往会跟名牌的电池和整车厂配套。因为名牌整车厂有十分严格的检测设备和手段,为了追求名牌效应,他们大多数都会选购优质的配件。
(二)检查产品的标志包装。购买前需要观察其铭牌是否包含额定输入电压、额定输入功率或输入电流、额定输出电压、额定输出电流、电源性质的符号、制造厂商名称或商标、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安全说明等信息,铭牌上应有足够的安全警示说明内容,且铭牌标志字迹清晰不易擦除。
(三)根据参数选择合适的充电器。
1、确定电动车的电池电压V或者是原充电器的输出电压。一般电池电压是48V,对应的原充电器输出电压是59V左右;60V的电池,对应的原输出电压是73.5V;一般电池组里有好几个电池组成,型号是6-DZM-12/20,说明每个电池是12V的。所以,检查电动车有几个电池,4个电池就是48V。对于8-DZM-12/20的电池,每个电池是16V,4个电池组成的就是64V。
2、确定电动车电池的电池容量Ah、或者是原充电器的输出电流。1)看原充电器判断容量:原充电器输出电流是1.8A的说明电池是12Ah。2)看电池判断电压:一般电池盒里面的电池都有写型号,比如6-DZM-12,12说明是12Ah的电池,6-DZM-20,20说明是20Ah的电池。3)根据充电一次跑的里程判断:一般来说,1年左右的电池,充满一次跑25~40公里的,12Ah的充电器比较合适。跑45~60公里的,20Ah的比较合适。
(四)检查产品的外观质量。目测充电器输入和输出端插头应有CCC标志,插头的加工应精细光洁、无锈蚀,且插头的形式应与电动车上的电池接插口一致;外壳塑料件表面平整光滑,无毛刺,色泽均匀,外壳接缝应紧密,按压不能有缝隙;比较充电器的重量,偷工减料的充电器一般份量较轻。
自行车
2016年下半年,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车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细则》,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等标准。组织对全省部分地市流通领域的自行车商品进行了质量抽查。工作范围涉及无锡、常州、淮安、泰州、泰兴五市县,抽检项目为锐边、突出物、制动性能、把立管、地面距离、足趾间隙、鞍管、辐条挡盘、反射器、鸣号装置等(详见表1),涉及标称BTWIN、迪卡龙等15个品牌(详见表2)。共计33批次,合格27批次,合格率为81.8%。具体情况见附件4:2016年下半年流通领域自行车商品抽检结果汇总表。
表1、检验项目抽查结果表
商品名称 |
测试项目 |
抽检批次 |
合格批次 |
不合格批次 |
自行车 |
锐边 |
33 |
33 |
0 |
突出物 |
33 |
33 |
0 |
|
制动性能 |
33 |
33 |
0 |
|
把立管 |
17 |
17 |
0 |
|
地面距离 |
33 |
33 |
0 |
|
足趾间隙 |
33 |
33 |
0 |
|
鞍管 |
33 |
33 |
0 |
|
辐条挡盘 |
19 |
19 |
0 |
|
反射器 |
33 |
28 |
5 |
|
鸣号装置 |
33 |
31 |
2 |
注: 把立管16个批次,辐条挡盘14个批次不适用.
一、质量分析:抽检发现6个批次不合格。下面具体分析。
1、自行车反射器安装不符要求,GB3565-2005 标准第17章安装要求:
后反射器:按照第16章安装后灯的自行车还应加装一只后广角反射器或一般的反射器。不装后灯的自行车则应装一只广角反射器。后反射器应为红色。
侧反射器:自行车应装有两个侧反射器,每一个在两侧都能看到,反射器可取下列任意一种:a)装在自行车前半部和后半部的广角反射器,其中至少有一个是装在车轮的辐条上。对有些自行车在后轮上除了车架和泥板支棍以外,还装有其他部件者,则转动的反射器应装在前轮上;或者b)在每一个车轮的两侧,离轮胎外径10㎝之内,都装有连续的环形反射材料。两个侧反射器应为同一颜色,或白色(透明),或黄色。
前反射器:自行车应装有一个符合标准的前广角反射器,前反射器应为白色(透明)。
脚蹬反射器:每只脚蹬的前后表面均应装反射器。它们应符合标准的要求。反射器可以和脚蹬结构连成一体,也可以以机械方法安装在脚蹬上,但都应充分地凹进脚蹬的边缘里或反射器框架内,以免脚蹬的边沿与其他平面接触时碰到反射器的镜面。脚蹬反射器应为黄色。
共有5批次反射器安装不符要求,项次不合格率15.2%。
2、自行车鸣号装置安装不符要求,GB3565-2005 标准第18章要求,自行车应装有车铃或其他适用的鸣号装置,并应符合QB/T1723-1993和我国公安部的有关法规。共有2个批次不合格,项次不合格率6.1%。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规定应在自行车前部、侧面和后部装有符合要求的反射器,同时自行车应装有车铃或其他适用的鸣号装置。而本次抽样的检测不合格样品中,有的未在前后轮上装侧反射器,有的未装前反射器,有的未安装车铃,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对是否正确安装反射器和鸣号装置都不重视,消费者对国标安全要求不了解。如果不正确安装反射器,夜间在道路上行驶极易被汽车碰撞,产生严重的交通事故,这种交通事故事例实在是举不胜举。反射器的成本并不太高,鸣号装置的情况也是如此,只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就会大量减少交通事故。
二、原因分析:抽查所依据的是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不合格项目同以往一样主要不合格原因为自行车未按要求安装反射器和鸣号装置。主要原因有:
1、生产企业因市场竞争激烈,为降低成本,偷工减料在产品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产品的安全问题,经销商和消费者对基本的安全要求缺乏了解。
2、自行车产品由于它的健身和低碳属性,运动健身型自行车越来越被得到重视,近年来国内自行车市场回暖,特别是大品牌自行车热销,但由于电动自行车成为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焦点,市场上自行车的质量问题没有原来那么被重视,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对相关的安全和质量问题都漠不关心,中小型企业产品质量水平下降。
三、消费警示:近年来的质量抽检表明,大品牌的自行车从安全质量到品种式样都明显高于杂牌自行车,建议消费者购买自行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查看车上标识和随车资料,如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名、地址及注册商标、说明书,是否标注执行标准为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若这些信息不完备,最好不要购买。
2、购买自行车前要观察油漆是否光滑、鲜艳有光泽,电镀部位是否光亮平整,车身、车把、坐垫是否完整无损。
3、全车各部位是否存在锐利棱角暴露容易触伤的隐患,各部位连接处是否牢固,有无松散和虚焊现象
4、各转动和活动部位是否灵活,有无卡死和受阻现象,坐垫设置是否舒适可靠,车闸是否灵活有效。
运动健身型变速自行车越来越多的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变速的档位越多,并不会让人骑起来越快,多段变速的用意是在让骑乘者依体能或路况,来调整变速,让踩踏发挥最大效率。完整的变速系统套件包括前拨链器,后拨链器,变速把手,大齿盘曲柄组,飞轮,链条,花鼓,刹车等等。一般辨别自行车等级最快速的方法就是看搭配的变速系统是哪一个等级而定,一般通勤代步车多使用10-18段变速,而休闲,运动则建议要有21-24段变速,若是爬坡或是竞赛,当然就要选择27-30段变速。
洗 手 液
2016年下半年,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QB/T 2654-2013《洗手液》、GB 19877.1-2005《特种洗手液》、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组织对全省部分地区流通领域的洗手液商品进行了质量检测。工作范围涉及无锡、常州和苏州等3个地级市。抽检项目为外观、气味、稳定性、总有效物、pH、砷(以As计)、重金属(以Pb计)、汞(以Hg计)、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总活性物、甲醇、甲醛、抑菌率(杀菌率)等(详见表1),涉及标称蓝月亮、舒肤佳等19个品牌。共计45批次,合格44批次,合格率为97.8%。具体情况见附件5:2016年下半年流通领域洗手液抽检结果汇总表。
表1、检验项目检测结果表
品名 |
检测项目 |
检测批次 |
合格批次 |
不合格批次 |
合格率% |
洗手液 |
外观 |
45 |
45 |
0 |
100 |
气味 |
45 |
45 |
0 |
100 |
|
稳定性 |
45 |
45 |
0 |
100 |
|
总有效物 |
37 |
36 |
1 |
97.3 |
|
pH |
45 |
45 |
0 |
100 |
|
砷(以As计) |
45 |
45 |
0 |
100 |
|
重金属(以Pb计) |
45 |
45 |
0 |
100 |
|
汞(以Hg计) |
45 |
45 |
0 |
100 |
|
菌落总数 |
45 |
45 |
0 |
100 |
|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
37 |
37 |
0 |
100 |
|
粪大肠菌群 |
45 |
45 |
0 |
100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37 |
37 |
0 |
100 |
|
铜绿假单胞菌; |
37 |
37 |
0 |
100 |
|
总活性物 |
8 |
8 |
0 |
100 |
|
甲醇 |
8 |
8 |
0 |
100 |
|
甲醛 |
8 |
8 |
0 |
100 |
|
抑菌率 |
8 |
8 |
0 |
100 |
一、质量分析:抽检发现1个批次不合格。下面具体分析。
1、外观。按照QB/T2654-2013和GB19877.1-2005标准要求,洗手液产品的外观应该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质的均匀产品(加入均匀悬浮颗粒组分的产品除外)。如果产品不能符合上述要求,则说明产品存在过期或者使用劣质原料的问题。此项均符合标准。
2、气味。洗手液产品的气味应该无异味,符合规定的香型。此项不合格的产品往往会有异味存在,或者香味刺鼻。此项均符合标准。
3、稳定性。洗手液产品的稳定性反映了产品在规定条件下的耐热和耐寒性能。此项均符合标准。
4、总有效物。总有效物就是产品中发挥清洁作用的表面活性剂。总有效物含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产品清洁能力的大小。此次检测,有一个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QB/T2654-2013《洗手液》的要求。总有效物含量偏低,导致洗手液清洁能力下降,影响了消费者的使用效果。
5、pH。pH值反映了产品的酸碱程度,偏酸或偏碱都会损伤使用人员的皮肤,严重的会引起皮肤灼伤。此项均符合标准。
6、砷(以As计)。砷是一种类金属元素,其所有化合物都有毒性。应该严格控制其在产品中的含量。此项均符合标准。
7、重金属(以Pb计)。重金属元素对人体有毒害作用。应该严格控制其在产品中的含量。此项均符合标准。
8、汞(以Hg计)。汞,俗称水银,有剧毒。应该严格控制其在产品中的含量。此项均符合标准。
9、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测定是用来判定产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它反映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便对被检样品做出适当的卫生评价。菌落总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产品卫生质量的优劣。此项均符合标准。
10、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霉菌和酵母是真菌中的一大类,广泛分布于自然界中。常常用来评价产品卫生质量。此项均符合标准。
11、粪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是生长于人和温血动物肠道中的一组肠道细菌。受粪便污染的产品等物质均含有大量的这类菌群。若检出粪大肠菌群即表明已被粪便污染。此项均符合标准。
12、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是人类的一种重要病原菌,是革兰氏阳性菌的代表,可引起许多严重感染。金黄色葡萄球菌在自然界中无处不在,空气、水、灰尘及人和动物的排泄物中都可找到,因此,产品极易受到污染。此项均符合标准。
13、铜绿假单胞菌。铜绿假单胞菌在自然界分布广泛,为土壤中存在的最常见的细菌之一。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都有存在。其存在的重要条件是潮湿的环境。此项均符合标准。
14、总活性物。总活性物指的是特种洗手液中活性成分。与总有效物一样,其含量的高低是衡量特种洗手液质量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一般说来,总活性物含量高的特种洗手液质量相对较好。此项均符合标准。
15、甲醇。洗手液中的甲醇主要是原料带入的,进入人体后会代谢产生有毒的甲醛和甲酸,因此具有一定的毒性。此次抽查的8个特种洗衣液商品均符合要求。
16、甲醛。甲醛是一种廉价的防腐剂,具有防腐杀菌性能。可以有效地延长产品的保质期。此项均符合标准。
17、抑菌率(杀菌率)。抑菌率(杀菌率)反映的是产品对微生物生长的抑制能力,通常是加入抑菌剂达到抑菌效果。此项均符合标准。
二、原因分析
1、生产企业忽视了对原料的质量把关。
2、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有意使用质次价低的原材料或减少原材料的投入量。
3、部分企业可能存在生产设备简陋,技术力量薄弱,生产配方不合理或缺乏质量控制措施等原因导致产品质量不稳定。
三、消费警示
1、要到正规商场购买,一般正规商场进货渠道比较稳定,有较为严格的进货把关制度。
2、观察包装是否完好,包装瓶上字迹印刷是否清晰,泵头是否结实,因为一般洗手液是通过挤压泵头出液,如果包装质量差的话会在使用过程中不出液或者漏液,造成不便和浪费。
3、应该注意产品的限用日期,一旦超过保质期或限用日期,应停止使用。同时,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内容物即洗手液本身,闻一闻有无发臭、刺鼻等异味,如有则可能是过了保质期限或者是使用了禁用原料,这种洗手液最好不要使用。还要观察有无分层或油水分离现象,如有则表明生产过程中乳化工艺没有控制好,会影响洗涤效果,最好也不要选用。